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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办法】交通警察支队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时间:2023-09-25 17:45:03  来源:网友投稿

交通警察支队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安交警行政执法活动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办法】交通警察支队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供大家参考。

【公安办法】交通警察支队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交通警察支队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安交警行政执法活动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及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指信息公开特指通过本支队“贵阳交警信息网”发布的各项信息。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与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实施交通管理和行政管理相关的,以纸质、音像、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除依法按规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其他政府信息均应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特例的政务公开规定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宣传科建立由宣传科主要领导牵头,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政府信息互联网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支队各科(所、办、交警大队)政府信息互联网公开工作,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宣传科网站办,负责支队政府信息互联网公开的组织、协调和发布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汇总发布主动公开的支队政府信息;

(二)对支队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进行受理、组织办理和答复;

(三)组织编制支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收集并及时报请市政府主站予以支持,编制本级政府信息互联网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各科(所、办、交警大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五条  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实施交通管理和行政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据法规制定的市级交通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根据上级授权编制的本市交通管理规范性文件、措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二)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四)影响社会正常交通秩序的重大案件、突发事件、灾害事故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阶段性社会交通秩序状况;

(五)涉及交通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六)本级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以及行政管理职能设置、调整、变动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或经支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宜面向社会公告的信息。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前款事项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得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正在调查、研究、处理过程中的涉案事件且公开后会影响办案及侦察工作或危及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以及不得公开的行政管理事项;

(四)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对社会正常经济活动造成损害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下列信息,依申请可以公开:

(一)属于警务秘密文件中的可以明确区分的、不包含不予公开内容的可公开部分;

(二)第六条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公开后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三)第六条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后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和程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归口渠道、逐级审核,及时或者定期对外发布。凡需上网发布的信息必须经由该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授权的领导小组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方能公开。公开形式主要采用以“贵阳交警信息网”发布、传统媒体、主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等形式实施。

第九条  支队宣传科应当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报请市政府主站审核发布,及时完成本级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公开类别、公开范围、内容概述、发布部门等内容。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信息,除需要考评的重大事项外,即时信息支队宣传科应自该信息获取之日起5日内在“贵阳交警信息网”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信息,由各业务单位(部门)负责采集、文核、密核,必要时进行法核和政核,最后送(或公文传输)网站办统一发布。公文传输时,须注明已审核,可通过互联网发布,如未注明则视为不宜公开信息,网站办不予发布。造成工作责任的由发文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一)到支队有关业务部门的对外接待窗口索取申请格式文本,或从贵阳交警信息网下载申请格式文本;

(二)信息公开申请格式文本应当明确填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

(三)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业务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收到申请信息公开的书面报告或传真件后,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在15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不予公开;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答复期限;

(三)不属于公安交警部门掌握范围的政府信息,或者信息不存在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有关业务部门对转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应明确判断是否属于部分公开、不予公开、信息不存在或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等等。依申请提供的信息应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把关。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支队宣传科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互联网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互联网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六条  支队宣传科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公布支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安交警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安交警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安交警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互联网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在政府信息互联网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公安交警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在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支队政府信息互联网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互联网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宣传科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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