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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办法】黄山区民宗局信息主动公开办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3-10-02 12:00:32  来源:网友投稿

区民宗局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第三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宗办法】黄山区民宗局信息主动公开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民宗办法】黄山区民宗局信息主动公开办法(全文完整)


区民宗局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发布。  

第四条 明确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五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人负责公开;公开义务人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人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还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三)单位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查阅点、公开栏、等场所或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九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黄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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