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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办法】无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时间:2023-10-08 17:00:32  来源:网友投稿

无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办法】无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房产办法】无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无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支出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以及后续付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全部房价款。

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保房管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房屋交易监管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具体监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建立、维护和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

(三)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支取的验核工作;

(四)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

(五)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无锡监管分局负责指导、监督商业银行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对其中用于房屋建筑安装、区内配套设施建设等费用的资金额度进行重点监管(以下简称重点监管资金),保证工程建设。

重点监管资金按单位平方米资金监管标准与预售项目可售建筑面积计算确定。单位平方米资金监管标准由市住保房管局组织相关专业机构,根据不同房屋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并适时调整公布。

第七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应当和监管机构商定在当地商业银行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专用账户,并由监管机构、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通过监管系统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方案中明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账户,并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预售资金监管的银行名称及账号。

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时,约定将购房款交存监管机构,委托监管机构按照本办法对购房款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由购房人凭商品房预售资金交款通知单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或专用POS机将房价款直接交入监管账户;购房人支付的定金由开发企业直接转入。购房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贷款直接划入监管账户,按揭贷款划入监管账户后开始计息。

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开发企业凭购房人的交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发票。

第十二条 监管账户中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监管系统直接申请提取,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

(一)多层建筑完成50%形象进度或者高层建筑完成30%形象进度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入账重点监管资金的40%

(二)形象进度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入账重点监管资金的60%

(三)形象进度达到内外粉刷施工完成,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入账重点监管资金的70%

(四)通过竣工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入账重点监管资金的95%

9层以上的建筑完成60%形象进度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50%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重点监管资金,应当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提交提取重点监管资金申请书,并按节点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多层建筑完成50%形象进度或高层建筑完成30%等形象进度、主体结构封顶以及完成外立面施工的,提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监管机构或委托单位现场查勘证明;    

(二)通过竣工验收的,提交商品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第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出具同意拨付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出具的同意拨付证明等材料向商业银行申请拨付监管资金。

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中受托支付的约定,将监管资金支付给监管项目的施工企业等交易对象。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所辖开户行监管账户内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

第十八条 入账资金未满重点监管总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持房屋网上备案注销证明向监管部门申请退回相应购房款,监管部门应当在2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拨付证明和传输的电子信息拨付资金。

入账资金超出重点监管总额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

第十九条 商品房建设项目初始登记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申请注销监管账户。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于2工作日内通知开发企业和商业银行开户行撤销对监管账户的监管,并拨付全部剩余资金。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可暂停该项目监管资金拨付及商品房网上合同签约备案,并将其违规行为予以公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

(二)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将预售资金用于本工程建设的。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户行未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及时入账、拨付监管资金的, 由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督促改正;擅自拨付或者挪用监管资金的,由商业银行负责追回款项,并承担相应责任,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暂停与该违规银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二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施行一年后根据执行情况修订完善。政策保障性住房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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