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井乡预防和治理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乡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村官)管理,维护组织、机构、人事、财经纪律的严肃性,预防和治理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办法】太子井乡预防和治理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太子井乡预防和治理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乡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村官)管理,维护组织、机构、人事、财经纪律的严肃性,预防和治理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等待遇问题,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包括:机关在编在职人员和退休人遗属代领各种待遇的死亡人员以及村官。
第三条 本办法中“吃空饷”人员包括:
1、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旷工)人员。
2、借调到其他单位,同时在原单位和借入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的人员。
3、以工作借调为名,既不在借入单位又不在原单位上班人员。
4、因病请假连续2个月或一年内累计满6个月,未按规定执行病假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
5、因事请假(不包括带薪休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等)连续2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满30个工作日,为按规定执行事假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
6、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或以前符合、现在不符合,仍有遗属或他人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直接或间接从单位、财政或社保机构领取资金待遇人员。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四条 乡机关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须履行请销假手续,同时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1、请病假。由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连续2个月或一年内累计不满6个月的,经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准备案;连续满2个月的或一年内累计满6个月的,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准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2、请事假。原则上一年内不低超过3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含)以内的,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准后本单位备案;20个工作日以上30个工作日一下、或因特殊情况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条 对确需借调工作人员,须经本单位书记、乡长和借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本单位备案,借调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借调期满必须回来上班,如需继续借调,要重新审批。
第六条 对本单位工作人员遗属或他人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的,定期核查领取人员的情况以及经济变化情况,防止出现错领、冒领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问题。
第三章 对当事人处理
第七条 对“吃空饷”人员区分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1、停发或核销(减)工资、津补贴。
2、停缴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或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3、办理返岗手续。
4、追缴违规领取的资金。
5、按相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6、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1款规定的“吃空饷”人员,在通知本人返岗,本人拒不配合的停发其工资待遇。
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2款规定的“吃空饷”人员,借入单位应立即停发工资等待遇,并追缴领取的资金。
第十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3款规定的“吃空饷”人员,通知其在一周内返岗,本人拒不执行或无法联系的,停发其工资,并予以劝退或调离。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4款规定的“吃空饷”人员,工资待遇按照《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人发【1998】296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5款规定的“吃空饷”人员,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149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6、7款规定的“吃空饷”人员,及时停发违规领取的待遇,追缴多领取的资金。
第四章 联合监督
第十四条 由乡党政办公室协同乡财政所一起,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并把乡镇“吃空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政策规定办理,今后,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乡党政办和财政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推荐访问: 暂行办法 太子 乡镇 【乡镇办法】太子井乡预防和治理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
版权所有:精诚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精诚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精诚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20022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