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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办法】太仓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时间:2023-10-09 15:54:02  来源:网友投稿

太仓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为科学考核评价各镇(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切实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办法】太仓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供大家参考。

【食药办法】太仓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太仓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为科学考核评价各镇(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切实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食品安全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

二、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三、食品安全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

(三)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运行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情况;

(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七)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八)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九)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四、考核工作采取自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明查暗访、外部评议等。

五、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另设加分项。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等次的分值由考核机关划定。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酌情予以加分:

(一)出台食品安全监管创新办法和制度的;

(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重大突破或经验、做法在全市和全省推广的;

(三)及时破获和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

(四)国家、省和苏州市明确的其他加分项。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媒体曝光或国家、省、苏州市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严重的。

八、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次年1月进行。每年12月底前,各镇(区)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情况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各相关部门自查基础上,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成立考核小组,对各镇(区)和各监管部门实施现场考核。次年2月底前,形成考核报告和考核结果,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审核后,通过适当方式反馈。

九、市人民政府对在考核中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镇(区)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镇(区)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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