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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办法】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暂行办法(完整文档)

时间:2023-10-10 13:36:27  来源:网友投稿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江苏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访办法】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暂行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信访办法】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暂行办法(完整文档)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江苏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总的目标和任务,是以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社会秩序为根本,依法按政策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努力做好政策宣传和情绪疏导工作,化解信访矛盾,促其停诉息访。

第三条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主要是对原处理(复查)意见围绕下列内容重新审核认定:

(一)基本事实是否清楚;

(二)适用法规政策是否恰当;

(三)办理程序是否规范;

(四)意见结论是否公正。

第四条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实事求是,公正公平,重证据,重调查;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主管部门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中的职责:

(一)依法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的信访复查(复核)申请;

(二)承办本级政府或信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委托的、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

(三)按照程序迅速开展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四)在规定期限内形成书面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并以公文形式报送同级政府或信访部门;

(五)参加信访部门组织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会办会;

(六)负责对信访人进行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信访部门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中的职责:

(一)代本级政府接收信访人复查(复核)申请,初步审查,确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二)填写《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托书》,连同信访人提供的材料,及时委托主管部门办理;

(三)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或重大、疑难的信访事项,牵头组织会办或会同职能部门到实地进行勘查调研;

(四)及时督促和提醒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形成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

(五)审核与整理主管部门形成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拟制规范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

(六)组织召开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会议,集体研究和会商初步形成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

(七)将经过集体研究和会商过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呈送政府领导签发,正式发文后送达信访人;

(八)开展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业务培训,对本级职能部门和下级信访部门信访复查(复核)工作进行指导、讲评、通报、督查;

(九)对拒不受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不按规定时间、规定程序进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拒不执行复查(复核)意见的,提出改进工作和责任追究建议。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的条件

第七条信访人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应依法逐级提出。

第八条信访人要认真填写《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同时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信访申诉材料;

(二)有权处理机关的答复意见书。如申请复核,还要提供复查机关的复查意见书;

(三)《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基本情况,申请事项及不服原处理(复查)意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申请人签名及时间等;

(四)信访人身份证复印件。如集体访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需提供5人以上身份证复印件;

(五)支持信访人复查(复核)请求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信访部门或有权处理的主管部门,要对信访人复查(复核)请求及其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一)申请人是不服原处理(复查)意见的信访人。如不是原信访人,必须出具原信访人的书面委托书;

(二)申请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的受理范围;

(四)原处理(复查)机关已经形成了实质性的处理意见,而且申请复查(复核)事项与原处理(复查)事项相同;

(五)申请材料齐全且内容完备;

(六)申请事项不能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信访事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信访事项在200551日前已经作出处理并有明确结论,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

(三)提出复查(复核)申请超出法定期限的;

(四)信访人在复查(复核)申请中提出超出原处理(复查)意见范围的新诉求。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一般不进入复查(复核)程序,或者暂缓受理:

(一)信访诉求明显有理的。应协调和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尽快解决信访人合理诉求;

(二)信访事项比较简单,能够通过协商、调解得到解决的;

(三)信访事项正在办理过程中的;

(四)信访事项尚无明确处理意见或结论的;

(五)信访事项属于检举揭发类,或者属于批评、建议类的;

(六)信访事项与政府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无关,或者无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

(七)同类型信访事项,已经作出过复查(复核)意见的;

(八)信访人提供材料不齐全的。

第十二条信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复查(复核)申请是否受理,要及时告知信访人。能当场告知的要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属于不予受理的,要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信访事项复查工作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申请。信访人在收到原处理意见书30日内,向作出处理意见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申请,填写《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受理。信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查信访人复查申请及提交的材料,1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对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属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焦点问题,带有一定共性、容易引起连锁反应的问题,拟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及时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将信访事项相关材料抄送上一级信访部门或主管部门。

(三)委托。信访部门受理的信访复查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进行委托办理。

(四)开展信访事项调查。主管部门收到本级政府或信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的委托后,要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事项迅速开展复查。

根据信访问题复杂程度、难易情况等,可采取向原处理机关询问情况、查阅材料,直接向信访人了解情况,向案件知情人了解情况并做笔录,查看原始档案材料,现场勘查,邀请专家论证,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会办会等方式进行信访调查。如有必要可以组织听证,也可以商请信访部门牵头,组织多个相关部门联合进行信访事项调查。

(五)作出复查结论。主管部门在信访事项调查的基础上,作出对原处理意见予以维持,或者变更原处理意见,或者不支持原处理意见的结论。凡是变更原处理意见或不支持原处理意见的,要告知原处理机关并说明理由。

(六)拟制复查意见书。主管部门草拟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经本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本级政府或信访部门(主管部门自办的不需要报送)。

(七)审查和整理复查意见书。信访部门收到主管部门草拟的复查意见书后要进行审查和整理,如果是向多个部门委托的,要对各部门草拟的文本进行整合,制作规范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八)上会讨论研究。受本级政府委托,信访部门召集承办信访事项复查的主管部门、原处理机关、法制部门、相关专家等,召开信访事项复查工作会议,对信访部门制作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进行会商讨论,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意见,并确定是否可以出具该意见书。

(九)审核签发。市信访部门依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审核签发。

(十)送达信访人。复查机关或指定机关应在领导签发后5工作日内将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当面或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信访人,耐心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促其停诉息访。

(十一)抄送相关单位。将复查意见书送达信访人的同时,信访部门或主管部门将复查意见书抄送上级有关部门和原办理机关。

(十二)录入信息系统。信访部门或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复查意见书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十三)归档。信访部门或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整理装订复查事项的各种材料文书,制作规范的卷宗并归档。

第十四条信访事项复核工作参照复查工作的流程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29日印发的《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连政办发〔20061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连云港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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