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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意见】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时间:2023-10-10 18:18:02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加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近年来,本市空气质量形势日益严峻,道路扬尘污染已经成为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为有效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意见】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城管意见】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关于加强道路扬尘污染

防治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本市空气质量形势日益严峻,道路扬尘污染已经成为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为有效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强化源头管控,落实码头、建材堆场、混凝土搅拌站、施工工地、车辆运输等易产生扬尘的企业和道路保洁作业企业的主体责任。

(一)建材码头、工程渣土码头、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建材堆场等易产生扬尘场所要配置车辆冲洗、泥浆沉淀、扬尘遮挡等设施,落实围挡设置、地面硬化、安全网封闭、喷淋等要求,避免道路扬尘产生。

(二)拆房工地作业要实施湿式拆除法,在拆房作业过程中同步采取喷雾或洒水降尘措施,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减少道路扬尘产生。

(三)对不平整道路、破损路面要及时进行修补,防止破损道路被车辆碾压而产生扬尘污染。新建、大修道路工程,施工场所要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对施工堆土要及时采取覆盖措施;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清扫施工现场时,要做好地面洒水防尘工作,避免道路扬尘产生。

(四)建筑材料、混凝土、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必须按照车辆技术标准,对车辆安装防滴漏、散落装置和电子监控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做到无超载、无抛洒滴漏,避免道路扬尘产生。

(五)施工工地、拆房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建筑材料及工程渣土转运码头、建筑材料堆场等施工作业或运营管理单位,必须选择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运输车辆和企业,并与运输企业签订绿色运输协议,约定进出上述场所时间段、车辆清洗作业要求、运输路线以及其他防尘降尘措施。相关运输车辆和企业信息将在市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

(六)建设工程、交通工程要大力推广使用预制件、装配式施工工艺等,减少现场混凝土浇筑;优化基坑开挖作业工艺、推进土方就地就近处置,减少工程渣土、泥浆外运,减少道路扬尘产生。

(七)道路保洁作业企业要按照本市地方标准《道路和公共广场及附属公共设施保洁质量和服务要求》(DB31/T524-2011)进行道路保洁作业,确保道路保洁作业质量良好;增加道路扬尘污染明显路段的机械化清扫、冲洗频率,强化道路保洁力度;大力引进多功能扫路车、纯吸式道路保洁车、喷雾降尘车等新型车辆装备,完善道路保洁作业工艺,不断提升道路扬尘污染防治能力。

二、落实区(县)政府属地化监管责任

本市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实行区(县)属地化管理。各区(县)政府要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组织机构,切实履行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责任,并进一步落实各街镇属地职责,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做好道路扬尘源头控制、过程监管和除尘工作。同时,加强对区(县)管理部门、各街镇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区(县)管理部门根据自身职责,明确任务目标,建立道路扬尘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

(一)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要加强工程渣土卸点及运输车辆监管,组织力量对相关运输车辆达标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的车辆及所属企业信息要定期报送市绿化市容局;与交通管理部门联手,加强道路红线内、外绿化种植和养护管理,种植吸尘除尘效果良好的植物品种,对裸露泥地实施绿化或铺装,发挥植被对道路扬尘的防控作用;更新、新增机扫车、冲洗车,添置纯吸式保洁车、喷雾降尘车等新型车辆装备,督促道路保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优化道路保洁作业工艺,增加机械化作业频率,不断提高辖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确保道路保洁质量。

(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协调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工艺优化,推动建设工程、搅拌站、建材堆场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及使用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安装设置相关设施设备、落实扬尘控制措施的单位,督促限期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加强对拆房作业情况的检查,确保拆房作业单位按照要求开展作业;定期组织对混凝土搅拌车等相关运输车辆达标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的车辆及所属企业信息,要定期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三)区(县)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交通工程、建材码头、工程渣土码头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安装、防尘降尘设施配备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安装设置相关设施设备、落实扬尘控制措施的单位,督促限期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与绿化市容部门联手,加强道路红线内、外绿化种植和养护管理;定期对建材运输车等相关运输车辆的达标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的车辆及所属企业信息,要定期报送市交通委。

(四)区(县)环保部门要搞好辖区内道路扬尘污染监测,加强对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建材码头及堆场、渣土转运码头等扬尘污染的执法监管,对未能达到扬尘污染控制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建材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工程渣土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抛洒滴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的车辆及所属企业信息,要定期报送市城管执法局。同时,加强对施工单位未取得工程渣土处置证或委托未取得运输许可证单位运输渣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六)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运输车辆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查处,协助城管执法部门做好在道路上的执法工作。

三、落实市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考核责任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框架设计,明确行业工作重点,制定、完善行业标准,指导、督促区(县)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各行业道路扬尘污染防治举措落实到位。

(一)市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全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的协调,督促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做好工程渣土卸点及运输车辆管理、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等工作,定期更新、维护部门网站上的运输车辆和企业信息。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施工工地、拆房工地、搅拌站等场所防尘管理标准,明确混凝土搅拌车、建筑材料运输车防尘要求,定期更新、维护部门网站上的运输车辆和企业信息,并督促区(县)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加强源头管控,落实相关要求。

(三)市交通部门负责制定、完善交通工程、道路维修管护、易产生扬尘的建材码头和工程渣土码头管理标准,定期更新、维护部门网站上的运输车辆和企业信息;督促区(县)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工程、道路维修管护、码头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同时,做好公交车辆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四)市环保部门负责制定扬尘监测技术规范,发布扬尘污染控制标准和评价标准,建设扬尘监测信息管理平台,实施区域扬尘污染评价及考核;建立道路扬尘监测网络,督促区(县)环保部门做好辖区内道路扬尘污染监测工作。

(五)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各区(县)城管执法力度和效能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向各相关条线部门反馈违规作业的车辆和企业信息。

(六)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专门运输车辆安装电子标识进行研究,指导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运输车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加强重点区域、关键环节治理

(一)加强重点道路整治,分阶段完成治理任务。各区(县)要根据辖区内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建筑材料及工程渣土转运码头、建筑材料堆场分布情况及运输车辆常经路线,确定本区域扬尘污染突出的重点道路,开展“一路一策”治理工作,对重点道路扬尘污染原因逐条(段)进行全面分析,并针对性地制定治理方案;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关停并转扬尘污染严重企业、严格施工工地管理、提升绿化覆盖面等措施,强化重点道路周边区域综合治理,形成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加强区区合作和对接联动,对跨区重点道路同步实施综合治理。到2016年底,本市扬尘污染严重道路得到有效治理。到2017年底,全市整体道路扬尘污染状况得到明显改观。

(二)完善监管体系,严格监管执法。要按照法定程序,进一步修订完善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规章,明确相关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建立扬尘污染责任追溯机制,对造成道路扬尘污染的行为加强处罚的同时,追究其相关主管部门的责任。

(三)建立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绿化市容局、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明确道路扬尘污染防治任务时间推进表,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对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实效的考核评估,对在道路扬尘防治中工作落实不力、未实现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要建立通报、反馈机制,督促各区县、有关部门不断提高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实效。

五、明确保障措施,确保治理成效

(一)各区(县)要制定辖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充实道路扬尘防治力量,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提升装备水平,确保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有关部门要开展相关科技研究,鼓励科研单位、相关企业研发道路扬尘防治的新技术、新设备,开发、引进、应用高效、环保的道路除尘的作业装备,提升道路扬尘防治的科技含量和工作实效。

(三)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依托各类媒体,加大对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力度,发挥行业协会等的作用,引导行业从业人员提升环境意识,规范作业行为。

本实施意见自2016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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