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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制度】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三重一大”管理制度(全文)

时间:2023-10-10 19:45:03  来源:网友投稿

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三重一大”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区纪委、监察局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事项),进一步提高决策的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制度】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三重一大”管理制度(全文),供大家参考。

【发改制度】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三重一大”管理制度(全文)


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三重一大”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纪委、监察局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事项),进一步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结合本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三重一大 ”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1、机关建设、队伍建设中重要措施的制定和调整;

2、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实施方案的制订和调整;

3、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的制订审议;

4、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5、涉及群众、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审议和决定;

6、对干部职工奖惩的决定或提请;

7、其他应该和需要列入的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提请区政府研究任命的股级以上干部任用;

2、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调整;

3、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4、关键岗位正式职工的调入和调出、重要岗位专业技术临时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5、其他应该和需要列入的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包括:

1、单位权限范围内的重要建设项目、民生公益项目等;

2、投资5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设备购置、技术服务等工程和项目安排;

3、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的安排;

4、其他应该和需要列入的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

1、大宗物品采购在0.5万元以上项目;

2、单位除工资以外的1万元及以上的单笔支出和一次性集中支付的2万元及以上的其他支出

3、其他应该和需要列入的事项。

第二条 决策

(一)决策机制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会议集体讨论的形式进行决策,会议形式主要为局长办公会,特定情况下可适当邀请部分干部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决策规则

1、与会人员在讨论“三重一大”议题时要充分发表意见,对议题进行逐个表决,赞成者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

2、“三重一大”议题不搞临时动议,议题意见或报告原则上需提前3天送交与会者,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人员到会方能举行。

3、领导班子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在决定本单位“三重一大”问题时应严格遵守决策程序。

4、单位主要领导要对 “三重一大”决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条 决策原则

(一)凡提交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议题,必须按办文程序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最后由主要领导决定是否提交会议审议,一般不临时动议。如有的事项确需临时动议,由分管领导陈述理由,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临时动议。

(二)审议“三重一大”事项时,每位参会人员均要发表意见,持赞成意见人数超过应出席会议人数的半数时为通过。

(三)一般采取口头表决方法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如遇意见不统一或持赞成意见和反对意见的人数相当而无法决策时,由主要领导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或者决定该事项暂缓决策。对有时限要求的事项,遇上述情况时,主要领导有权作最后决定。

(四)“三重一大”事项已经会议审议并作出决策,需要再次提交会议复议,需有领导班子成员一人提出,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同意,最后由主要领导决定才能再次复议。

(五)提交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的材料,一般应提前一至三天送达出席会议人员。

(六)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如遇所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到个人或与个人有关的直接关系人的利益,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条 决策程序

1、提交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首先由分管领导陈述,然后由参会人员展开讨论,每人都发表意见后,由主要领导综合各方面意见作出决策。如有必要,采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决策。

2、遇出席会议人数无法达到应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且需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又有时限要求而无法通过会议审议时,主要领导可通过电话征询方式征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当赞成意见达到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时,主要领导即可作决策,但必须在召开下一次审议“三重一大”事项会议时予以追认。

3、如遇突发事件需立即作出决策时,主要领导在场的由主要领导作出决策,主要领导不在场的,如时间允许,分管领导需请示主要领导后作出决策。如时间不允许,分管领导可作出决策,事后由决策者在审议“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作陈述并由会议予以追认。

第五条 附则

本管理制度由发展改革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如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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