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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办法】宝鸡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10-12 08:18:02  来源:网友投稿

宝鸡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加强消防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办法】宝鸡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消防办法】宝鸡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范文推荐)



宝鸡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加强消防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区(含高新区)和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各县区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考核办、市公安局和市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文广局、市安监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县区、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送消防工作专题报告,考核工作组于每年3月底前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各县区、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上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依法履职、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三个方面,具体考核细则每年将根据消防工作实际逐项制定。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考核结果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不合格的县区政府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第七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考核结果将作为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依据。对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对本区域、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宝鸡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宝政办发〔2013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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