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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办法(完整)

时间:2023-10-12 08:09:01  来源:网友投稿

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工作,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人社办法】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办法(完整)



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工作,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家养老服务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是指从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年度运营补助。补助对象包括在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等设置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站,以及由社会力量举办并经依法登记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市级财政资金补助:

(一)完成新(改、扩)建,设施设备达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规范》(DB3302/T 10142013)规定的A级及以上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建设资金补助。其中,改、扩建机构的设施设备所达等级还须高于原有等级;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应符合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

(二)正常运营并获评A级及以上等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运营资金补助,但当年已享受建设资金补助的,不再享受运营资金补助。

第四条  市级财政资金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补助标准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对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其实际建设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助,但每个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根据其建成后设施设备达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规范》规定的不同等级要求,即A级、AA级、AAA级,分别给予5万元、7.5万元、10万元的补助。

(三)对行政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根据其建成后设施设备达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规范》规定的不同等级要求,即A级、AA级、AAA级,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的补助。

(四)改、扩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资金补助标准,按其设施设备所达对应等级的新建补助标准减去以往已享受建设补助额确定。

(五)未达到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要求的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站同等标准享受建设资金补助。

第五条  市级财政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年度运营资金补助标准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其服务水平和作用发挥情况,按其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助,但每个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根据其获评的不同等级,即A级、AA级、AAA级,分别给予每个3万元、4万元、5万元的补助。

(三)行政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根据其获评的不同等级,即A级、AA级、AAA级,分别给予每个1万元、2万元、3万元的补助。

(四)未达到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要求的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其场所所在城乡地域的不同,分别享受城市社区、行政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同等的运营资金补助标准。

第六条 市级财政补助范围及比例。

对城市社区、行政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建设及运营经费补助范围及比例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文件执行。

对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市级财政承担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以及余姚市欠发达乡镇所需资金的30%(建设经费每个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运行经费每个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其他县(市)区由当地财政安排解决。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以确保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质量为前提,以不低于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为原则,制定本级财政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补助标准。

第八条  市级财政资金补助采取申报制。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对拟申报市级财政补助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资格条件、补助金额等内容的核查工作,并将填具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申报表》报送至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财政资金预算计划。

对没有制定本级财政补助标准,本级财政不补助或标准低于市级财政补助标准的地方,市级财政将停止补助或降低标准补助。

第九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场所装修、设施设备购置等;运营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场所设施的日常维修维护、设施设备添置、人员聘用、用水用电用气等日常开支,以及政策性综合保险费支付等项目。

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在规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并对资金收支情况单独造册,列出明细项目,按会计准则履行完备手续;资金用于购买设备设施的,要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资金补助对象及其资金使用管理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建设不达标、运营不正常、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责令其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机构予以调低补助标准,甚至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纳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统一管理,资金的预算、拨付等依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并视工作推进及开展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方式、标准,突出重点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5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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