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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办法】江门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时间:2023-10-14 12:36:01  来源:网友投稿

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动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督促各市、区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办法】江门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供大家参考。

【食药办法】江门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推动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督促各市、区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意见》(粤府办〔201610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68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实施)市政府对各市、区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年度评议考核。评议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公安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议考核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

评议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评议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 (遵循原则)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发布细则)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一个评议考核年度。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9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年度评议考核方案(含考核项目),并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执行。

第五条 (考核内容)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有关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国家、省、市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部署的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三)各级政府加快完善统一权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制度,落实“四有”(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两责”(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抽检责任)情况;

(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五)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

(六)本地食品安全状况及食品安全公众满意度等情况;

(七)市政府与各市、区政府签订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提出的工作任务;

(八)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情况。

第六条 (考核等次)对各市、区政府的评议考核结果分优、优-、良好、合格、不合格5个等次。

综合评分为95分(含95分)以上,考核等次为优。

综合评分为90分(含90分)以上、95分以下的,考核等次为优-

综合评分为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考核等次为良好。

综合评分为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综合评分低于60分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考核成绩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判定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故意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 (考核步骤)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市、区政府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实施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市、区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资料评审。评议考核工作组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实施细则,对各市、区政府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评议考核。

(三)实地检查。评议考核工作组按照评议考核方案要求,根据各市、区政府的自评报告,在各市、区辖区内确定抽查的镇(街),对各市、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包括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实地查访等,最终形成实地检查报告。

(四)综合评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市、区政府的自评报告和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价,形成评议考核报告,报市政府同意后,通报各市、区政府。

第八条 (结果运用)评议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对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优秀、食品安全工作成效明显的,由市政府予以表扬和通报。

第九条 (考核纪律)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逐级考核)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评议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上级要求和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各市、区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解释权与施行日期)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门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江府办函〔2014259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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