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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方案】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黑名单”管理办法

时间:2023-10-14 13:09:01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医疗机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的持续提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方案】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黑名单”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卫生方案】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黑名单”管理办法


关于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

“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医疗机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的持续提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门市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黑名单”管理,是指市卫生计生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符合“黑名单”情形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公示,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许可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四条 医疗机构“黑名单”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公示。

第五条 江门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全市医疗机构“黑名单”公示工作的监督与指导,负责市直医疗机构的“黑名单”统计、公示和后续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黑名单”统计、公示和后续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纳入“黑名单”予以公示:

(一)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

(二)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擅自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

(三)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四)诊疗活动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五)一年内受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或以上的;

(六)一次行政处罚中包含三项或以上违法事实的;

(七)一个记分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超过12分的;

(八)一年内被投诉并经查实违法行为两次或以上的;

(九)发生医疗事故,经鉴定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

(十)存在医疗欺诈行为的;

(十一)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徕病人的;

(十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十三)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被上级有关部门及媒体暗访曝光或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

(十四)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五)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第七条 医疗机构“黑名单”公示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登记地址、被公示原因、处理依据等。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1年。公示期限内再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按照最新列入时间重新计算公示期限。医疗机构“黑名单”应每月统计并更新。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将拟列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于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

第八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上报“黑名单”前,须告知当事人拟纳入“黑名单”公示并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充分的,须采纳并将情况一并上报。

第九条 审核通过后,各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各自政务网站对外公布管辖区域内医疗机构“黑名单”,同时将列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报江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记汇总。 

第十条 被纳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公示期内没有再出现本制度的第六条所列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公示期满后将自动退出“黑名单”。医疗机构退出“黑名单”公示后,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保留相关记录归档。

第十一条 被纳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认真整改,并于被告知后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相应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应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并将整改报告和复核记录存入该医疗机构的监管档案。

第十二条 各级监管机构应对被纳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进行重点监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除专项监督检查外每年不少于4次。

第十三条 被纳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不得参加当年全市卫生系统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5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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