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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办法】湛江市人民政府督查专员管理暂行办法(完整)

时间:2023-10-15 08:45:03  来源:网友投稿

人民政府督查专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督查工作权威,切实加强督查队伍建设,更有力地推动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湛江市人民政府督查专员管理暂行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府办办法】湛江市人民政府督查专员管理暂行办法(完整)


人民政府督查专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督查工作权威,切实加强督查队伍建设,更有力地推动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推动决策部署落实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17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湛府办〔201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湛江市人民政府督查专员(以下简称督查专员),专指由市政府选聘、优先承担市政府安排的有关督促检查工作的副处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督查专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全局意识强;

(二)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善抓督查调研、协调落实;

(三)政策业务熟悉,经验丰富;

(四)热心政府督查工作;

(五)原则上为58周岁以下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调研员、副调研员。

第四条  在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挑选符合督查专员资格条件的人选,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市政府督查室汇总初审后,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和主要领导审定。聘请的督查专员由市政府正式发文并颁发聘书。每届聘期2年,可连聘连任,到期未续聘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自然解聘。由于身体条件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及所在单位同意,由市政府督查室报市政府批准可提前解聘。市政府督查室于聘任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聘任文件等资料抄送督查专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及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  督查专员应当履行以下督查职责:

(一)在市政府统一安排下,组成市政府督查组,督查专员担任组长或副组长,市府办公室和市直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就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等落实情况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督查,形成督查报告报市政府;

(二)结合当前市直各部门加强督查工作需要,负责协助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督查工作负责同志,抓好本单位、本系统承办的市政府重点工作、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等的督查落实;

(三)结合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对重要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协调,向市政府提出督查工作建议;

(四)将督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及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等情况及时反馈市政府;

(五)视工作需要抽调至市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集中开展有关督查工作。

第六条  督查专员应当拥有的权利:

(一)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开展督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参加或列席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县(市、区)相关工作会议;

(二)在执行督查任务时,督查专员有权检查有关单位落实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包括听取汇报、查核资料、实地督查等,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约谈督查事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提出督查建议和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可通过市政府督查室向市政府反映,以及提出工作建议、改进意见。

第七条  督查专员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按照市政府要求参加督查活动,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擅自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督查工作;

(二)严格执行督查程序,坚持秉公督查,依照规定履行督查职责,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尊重被督查单位的职权和办事程序,不得干预被督查单位正常工作;

(三)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和督查信息发布规定,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发布督查结果及有关内容或以个人名义发布督查信息;

(四)坚持喜忧兼报的原则,及时向市政府全面、准确地反馈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真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始终围绕重要目标工作,找准问题,盯住不放,直至妥善解决;

(五)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循私情。

第八条  督查专员的工作程序和方式:

(一)接受市政府督查机构的指派和安排,领取工作任务后,与相关单位沟通情况,拟定督查活动方案,报市政府督查室审批;

(二)根据督查活动方案,依职权和程序组织开展或参与督查活动;

(三)采取重点检查、专项查访、随机抽查和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督促检查活动,通过实地走访、查阅资料、召开会议等了解督查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基层干部群众对政府工作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四)对督查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及时形成督查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完成督查任务或完成阶段性督查任务后,及时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结果。

第九条  市政府对履职成效突出的督查专员给予通报表扬,并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奖励建议。不能履行职责或履职出现严重失误等的督查专员,由市政府督查室报市政府批准解聘。

第十条  督查专员所在单位要关心、支持督查专员全面履行职责和开展督查工作,其组织、人事、工资关系保持不变。市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要为督查专员参加集中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与服务。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市府直属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督查专员开展工作。对督查专员提出的督查建议和意见要认真研究,并切实抓好整改和落实。

第十二条  督查活动具体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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