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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办法】青田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时间:2023-10-17 10:18:03  来源:网友投稿

青田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青田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办法】青田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工信办法】青田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青田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和后续监管,促进企业落实项目建设报批的各项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299号令)、《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政发〔201035号)、《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浙经信资源〔2012169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4172号)、《青田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青政办发〔2015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有关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规定,通过节能主管部门节能审查,建设完成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项目节能竣工验收,是指节能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经审查批复的节能评估文件(包括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现场对项目建设内容、节能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的工作。项目正常投运后的实际能效评估,通过节能监察的方式予以监管。

第三条 201451日以后获得节能主管部门节能审查已批复的项目,应当进行节能竣工验收。

第二章  验收条件及管理权限

第四条 建设单位项目节能竣工验收的条件:

1)项目建设前必须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2)项目按照已批复评估文件的内容建设完成,项目地点、规模、产品、生产工艺、主要耗能设备及装置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五条 项目节能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项目按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采取“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实行项目节能竣工验收分级管理。县级节能主管部门接受市级节能主管部门的委托,可对受委托的项目进行节能竣工验收。县级节能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相关项目进行节能竣工验收,专家原则上在《青田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专家库名单》中选取。

第三章  验收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项目节能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生产工艺、主要耗能设备及装置,与已批复建设内容的对比分析。

2)项目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第七条 项目节能验收的程序:

1)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投产前填写《青田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申请表》(见附件),报送至县级节能主管部门。

2)县级节能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原则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工作日内组织节能验收。

3)县级节能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或专业机构现场检查意见,出具节能竣工验收意见。

4)通过节能竣工验收的项目,可投入生产、使用;未通过节能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八条 节能竣工验收意见分为:

1)对项目建设规模、工艺设备、主要耗能设备及装置、节能措施等内容相符的项目,准予通过节能竣工验收;

2)对项目建设规模、工艺设备、主要耗能设备及装置、节能措施等内容有一般改变,经专家组或专业机构审议确认:用能总量评估在节能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以内的项目,原则上准予通过节能竣工验收;

3)对项目建设规模、工艺设备、主要耗能设备及装置、节能措施等内容发生较大改变,经专家组或专业机构评审确认:用能总量评估已超出节能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以上的项目,县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暂不予以通过节能竣工验收,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标后可通过节能竣工验收;

第四章 验收实效监察

第九条 节能竣工验收通过的项目正常投产后,节能监察机构在正常投产年度内,将项目列入重点节能监察对象,对项目投产后实际能效指标与项目节能审查相关指标的吻合性进行专项监察。建设单位应提供正常投产年度连续完整的能源消耗、产品、产量、产值、工业增加值等台账资料。

第十条 专项节能监察内容包括:

1)项目正常投产年度产品产量、产值和工业增加值、用能总量等指标吻合情况。

2)项目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颁布的能耗限额标准情况。

第十一条 专项节能监察意见分为:

1)对正常投产年度产品产量、产值和工业增加值、用能总量等指标基本吻合,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颁布的能耗限额标准情况较好的项目,项目实际能效评估为合格,可继续投入生产、使用。

2)对正常投产年度产品产量、产值和工业增加值、用能总量等指标失实或未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颁布的能耗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据节能监察相关法律法规,节能监察机构向建设单位发出《能源监察限期整改通知书》,通过增加节能技改投入、落实节能项目等措施降低单耗或平衡增加用能量。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未通过节能验收建设单位投入生产、使用的,由县级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由县级节能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十三条 能效监察过程中,被监察单位不能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如期整改,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节能竣工验收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费用,邀请专家等必要的节能竣工验收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安排解决。

第十五条 节能评估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县级节能、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节能评估机构和负有责任的评估人员三年内所编制或者参与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如与将来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有关节能竣工验收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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