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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庐阳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时间:2023-10-17 17:36: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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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庐阳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庐阳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庐阳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庐阳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8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庐阳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合政办〔20133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国债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有建设项目的区直部门、乡镇街道、国投集团、庐阳工业区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牵头审查单位是指区住建局(建设类项目)、区发统局(公益类项目)等单位。

区发统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重点局、区审计局等单位按照工程性质和各自职能,参加变更审查。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  变更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初步设计标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所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形式等的调整和修改。

第六条  工程变更包括以下内容:

(一)  设计文件中漏、缺设计内容;

(二)  因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  原勘察设计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四)  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五)  供水、燃气、供电等行业部门强制性规定调整;

(六)  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工程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

(七)  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八)  涉及农田、水利、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九)  根据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

第七条  工程变更应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加快建设进度和推动技术进度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

第三章  变更的申报、会审

第八条  工程变更由牵头审查单位会同参加审查单位进行会审。

第九条 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工程变更会审原则上采用例会制、AB岗参会制和缺席默认制。

第十条  工程变更会审主要内容是审查工程变更是否成立,以及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必要性和现场情况的真实性等,不代替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是否变更的决策,不代替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审计部门对工程变更的具体量和价进行审查。工程变更最终的量和价,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申报程序

(一)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可以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建议,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

(二) 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并会同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向牵头审查单位提出会审申请

(三) 建设单位申请工程变更的会审应提供以下资料:

1、 项目工程变更情况总体说明(含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及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等);

2、《工程变更申报表》(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等部门签字盖章);

3、 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勘察资料(地基、基础设计变更);

4、 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图纸;

5、 工程变更方案论证会会议纪要;

6、 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造价预算;

7、 实验资料和测量资料;

8、 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

9、 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四)对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明确同意的变更,不再履行变更会审审批程序。审计部门按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依据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工程会审审批程序

(一) 牵头审查单位在例会前受理报审资料,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完善齐全。

(二) 牵头审查单位会同参加会审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进行会审,形成一致意见。需要进行工程现场确认的,会审单位应当对工程现场进行踏勘。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根据会审单位要求,积极配合会审和踏勘工作。

(三) 对于会审单位现场确认和会审通过的工程变更项目,需项目建设单位重新复核或另行补充资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会审会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完善。变更资料齐全后,牵头审查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发变更会审纪要。

(四) 参加会审单位的审查意见应在会审会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牵头审查单位,审查意见须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会审单位半数以上(含)不同意的,变更不予认可。

第四章  变更的分级审批

第十三条  满足变更内容条件的工程变更实行分级审批。

单笔变更签证金额低于1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履行程序并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经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可先行组织实施;单笔变更签证金额超过10万元(含)低于30万元的,建设单位必须经联合会审制度集体研究通过,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认定;单笔变更签证金额超过30万元(含)低于50万元的,建设单位必须经联合会审制度集体研究通过后并上报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认定;单笔变更签证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建设单位必须经联合会审制度集体研究通过后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认定。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如涉及重大方案变化及概预算调整的,建设单位须将其作为新项目重新办理相关程序。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未经审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可。会审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再次变更;会审未通过的项目,不得提出复议或以其他理由再次提出。严禁将变更内容进行拆分申报。

第十六条   因招标采购清单不准确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减,由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向市、区招投标管理监督机构提出申请,招投标管理监督机构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工作原则上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变更设计并组织实施的,一经发现,由区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同时,资金管理部门暂停项目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设计漏项超过初步设计概算3%的,扣除设计单位10%设计费;造成施工图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的,扣除设计单位10%的设计费;造成累计设计变更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扣除设计单位20%的设计费。因上述原因累计3次被扣除设计费的勘察设计单位及具体责任人列入庐阳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单位黑名单,并由区政府向市招管局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因施工、监理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的,由施工、监理单位自行承担,累计变更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追加扣除监理单位20%的监理费。因上述原因累计3次被扣除监理费的监理单位及具体责任人列入庐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理单位黑名单,并由区政府向市招管局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查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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