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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蜀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10-17 17:54:02  来源:网友投稿

蜀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参照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蜀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蜀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蜀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参照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财政性资金(含上级专项资金)及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各镇街园、西城办、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简称“业主单位”)提议建设的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拆迁安置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管分离”的运行机制,原则上全部实行代建制,由业主单位委托区重点局等单位(简称“代建单位”)代建,项目建成后移交业主单位。所有拟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工程招标后,施工图、工程量、计划进度、使用材料等方面出现的变化。

第五条 区大建办是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主体审查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重点局、招管局(采购中心)、区城投公司及相关单位各司其职,联合参加审查。

第二章 变更内容

第六条 工程变更内容:

(一)设计文件存在的漏项、缺项;

(二)因勘察资料不详尽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设计不准确,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原勘察设计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四)为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推广使用先进实用技术;

(五)在满足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

(六)为确保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所进行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七)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须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

(八)根据区政府要求,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

第七条 工程变更应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约建设资金、集约资源利用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章 变更申报、会审和审批

第八条 工程变更应严格执行申报程序。

(一)业主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可以书面形式向代建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并注明变更理由。

(二)代建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变更设计,会同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向区大建办提出会审申请

(三)代建单位提出工程变更会审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变更会审申请函件和工程变更情况总体说明。总体说明须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建议等。

2.工程变更申报表。申报表须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签字盖章。

3.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4.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图纸。

5.工程变更方案论证会会议纪要。单项变更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代建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经济性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

6.经监理单位和代建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造价清单和预算书。

7.实验资料和测量资料。

8.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

9.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九条 工程变更会审原则上采用例会制。参加审查的单位人员须相对固定。

第十条 工程变更会审主要是审查变更事项是否成立,变更的科学性、必要性和现场情况的真实性等,不代替代建单位对项目是否变更的决策,不代替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审计部门对工程变更的具体量和价进行审查。工程变更最终的量和价,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定价原则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会审和报批程序

(一)区大建办在例会前受理报审资料,对资料不全的应当场指出,代建单位在会审会前补充齐全。

(二)区大建办联合会审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进行会审,形成意见和会议纪要。会审采取缺席默认制,相关单位分别提出会审意见,三分之二及以上会审单位同意的变更有效。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会审单位应当对现场进行踏勘。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根据会审单位要求,积极配合做好会审和踏勘工作

(三)对于会审单位现场确认和会审通过的工程变更项目,需代建单位重新复核或另行补充资料的,代建单位应在会审后3工作日内予以完善。变更资料齐全后,区大建办须在3个工作日内印发变更会审纪要。

(四)对于工程单项变更造价超过50万元的,区政府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工程单项变更造价小于50万元(含50万元)大于20万元的,经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工程单项变更造价小于20万元(含20万元)大于5万元的,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工程单项变更造价小于5万元(含5万元)的,由代建单位党政班子集体研究、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工程变更造价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

(五)对于最终决算价超出合同价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统一汇总相关子项变更会审资料,并对项目变更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和提出处理建议后报区大建办。区大建办组织相关部门依照大建设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五章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并将项目变更整体情况报区政府审批。

第四章 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未经审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的项目变更一律不予认可。会审通过的变更项目,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三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征地拆迁范围发生调整等原因需进行规划调整的,由代建单位协调规划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并按本规定履行变更报审程序。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工作原则上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变更文件。

第十五条 变更工程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等级,或工程量较大具备单独招标条件的,代建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进行变更设计并组织实施的,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告知区大建办。未按要求整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问责处理,同时,资金管理部门暂停项目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业主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由区监察局牵头,会同区发改、住建、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会审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由其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给予问责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村居集体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大建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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