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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法】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3-10-18 16:18:02  来源:网友投稿

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我县棚户区项目的顺利完成,确保开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办法】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银行办法】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我县棚户区项目的顺利完成,确保开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和开行贷款资金本息能够按期偿还,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棚户区改造贷款县政府信用额度内确定的项目和借贷双方同意调整的项目。

第三条  根据国开行相关规定,经省开行明确的本溪市负责组织实施国开行贷款的部门作为我县向开行贷款的唯一借款人,统一负责向开行申请贷款,签订贷款合同。

第四条  开行贷款资金专项用于我县县城内及乡镇符合贷款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他任何建设工程及项目不得使用该贷款。

第五条  凡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均须纳入我县规划内棚户区建设投资计划,依据《本溪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本政发〔20109号)进行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有关责任部门要统一认识,严格按照本办法明确的职责和要求,制定相应的措施,确保本办法顺利实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为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由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利用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政、城建的副县长担任,成员包括:县发改局局长、县城建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土地收储中心主任、申请国开行贷款的各乡镇镇长等。

协调小组主要职能:

(一)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具体棚户区项目的审定、调整和批准;制定棚户区项目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年度备选项目;组织申请棚户区项目的贷款工作。具体由县政府组织城建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土地收储中心确定。

(二)对贷款项目的审查、借款合同的执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偿还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责任单位:城建局;配合单位:发改局、财政局。

(三)研究安排开行贷款的项目及年度建设计划。责任单位:城建局;配合单位:发改局、财政局。

(四)审议并衔接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计划。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土地收储中心。

(五)研究年度财政偿债基金还款资金安排及偿债专户管理问题。责任单位:财政局;配合单位:城建局。

(六)组织对项目建设计划、土地储备出让计划执行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听取审计局对贷款项目的审计报告。责任单位:审计局;配合单位:城建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土地收储中心。

第三章     土地储备整理

第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要按照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要求,依照《本溪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加快土地的征用、收回、收购和置换,不断充实土地储备库。

第四章    贷款项目的申报与确定

第九条  贷款项目首先要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并属于县政府上报计划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十条  贷款项目需由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或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确定。

第十一条  2014年以后的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及贷款当年用款计划,需经过城建局、财政局、发改局等部门审议。并将其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十二条  2014年及以后凡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国开行贷款的具体工作,由城建局作为牵头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土地收储中心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组织争取工作;2014年及以后凡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国开行贷款的事宜,一并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及偿还办法

第十三条  偿还贷款的资金主要来源为土地出让收益、开行建设项目政府特许经营收入及行政性收入、项目经营转让收益、项目自身收益,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贴还款。由县财政补贴还款的,应建立政府补贴还款机制,须将当年偿债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大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为确保贷款按时偿还,财政部门要根据各建设项目还贷资金来源和性质不同,对开行建设项目政府特许经营收入及行政性收入等土地收益以外的还贷资金开设专户进行收集。2014年以后实施国开行贷款的单位要在国开行辽宁省分行或其指定银行对偿债资金专户进行质押,以接受开行辽宁省分行或其指定银行的监管。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应按月将所归集的还贷资金划入市城投公司的“偿债资金专户”,实行余额控制。具体要求为偿债资金专户平均余额应大于当季还本付息额的12%,如余额不足,须在到期日前一个月补足,以满足偿还开行贷款本息需求。“偿债资金专户”账户内资金在保证当期开行贷款本息按时足额偿付的条件下可以正常调度和使用。

第十六条  确定监管银行,各贷款单位必须到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账户,该账户内资金使用必须在协调小组监督下使用。

第十七条  提交用款申请,在各贷款单位使用开行贷款资金前,需要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书需有申请单位及具体责任人签字、盖章,并附有用款说明及计划。

第十八条  各贷款单位资金支出必须填写付款通知书,由分管财政和城建的副县长、城建相关人员签字、各贷款责任单位签字盖章,城建局盖章同意后方可支付使用。

第十九条  还贷原则是“谁用款,谁偿还”的原则。

1、针对申请棚户区项目贷款的乡镇,偿债主体是各乡镇政府。该贷款项目的建设情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偿还计划全部由乡镇政府制定并负总责,镇长为具体责任人,各乡镇按照还贷要求准备好还贷资金,将各乡镇财政收入及此次拆迁腾空的土地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如果各乡镇不能按期还贷,县政府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合理处置。

2、针对县城棚户区建设,偿还主体是各用款单位,在贷款资金使用前,将各用款单位固定资产及能够产生债权债务的开发楼盘作为抵押物,如果各用款单位不能按期还贷,县政府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合理处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凡申请利用开行贷款资金的项目,项目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工程的预(概)算必须经县政府和开行辽宁省分行认可的中介机构审核认定。

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利用开行贷款资金的项目,工程建设管理一律采用代建制,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实施、竣工以及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投资控制等全部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有实力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备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企业,作为项目建设期法人,负责对工程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代建单位要依照代建合同的约定,根据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完成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各项工作,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要依照职能范围积极协助代建单位解决工程建设管理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以保证工程项目准时开展及按时完成。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应当先取得县城建局颁发的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再由县城建局组织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正式验收。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代建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报送县财政局审核,并提请县审计局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开行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凡使用开行贷款的单位(包括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均需在县政府确定的监管行开设账户,并接受其监督。同时项目代建单位要及时向县城建局上报用款计划,每月向县城建局上报工程进度表。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在申请资金拨付时,须按照国家和开行有关规定和要求,填写项目工程建设进度付款审批表,并提供利用开行贷款季度(或月份)计划、项目合同(包括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供贷合同等)等用款依据,最后由本溪市负责组织实施国开行贷款的部门核实拨付。

按照省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要求,所有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年度审计,审计合格才能申请下一年度提款计划。

每个项目均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足工程尾款,作为工程结算及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本溪市负责组织实施国开行贷款的部门有权拒绝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项目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与施工方或供货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用款;

()超过工程进度的用款。

第二十八条 县城建局必须按项目建立开行贷款资金支出台帐,确保开行贷款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九条  县住房保障办公室要建立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县政府(协调小组)每年向县人大报告项目建设和开行贷款资金使用、偿还情况,并接受县人大的监督,项目由县审计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特殊情况可随时进行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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