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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五河县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10-18 17:45:11  来源:网友投稿

五河县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五河县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五河县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范文推荐)



五河县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五河县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及《蚌埠市城乡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项目实施办法》要求,现就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项目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回应民生诉求,落实政府责任,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保证公民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使困难群众都能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公正,切实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全年办理案件数达到842件;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办理刑事援助案件达到受理总数的21%,即177件;

(二)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开展案件质量检查评估;

(三)实现法律援助咨询全覆盖,12348法律服务热线保持畅通,全年录入法律咨询数最低达到3000件;

(四)完善乡镇和县直单位工作站(点)的规范化建设工作,加强协调配合,构建长效协作机制;

(五)继续深入开展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宣传活动,提高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

三、实施内容

(一)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范围

1、《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6类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8类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请求赔偿因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

3、《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201537号)文件规定的事项。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执法检查情况报告意见情况的函》规定的事项: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农民土地纠纷、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社会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

5、《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规定的事项:征地拆迁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或流转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医患纠纷调解不成的、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的、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造成人身损害的、失独家庭、军人军属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等。

6、刑事诉讼事项。

(二)法律援助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2.5倍及以上,实现应援尽援,逐步覆盖低收入人群。

2、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刑事案件当事人。

3、主张因其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公民。

4、因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5、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

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和计生特困家庭是重点法律援助群体。

(三)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与服务质量

1、案件质量。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和《安徽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之规定,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

2、服务质量。按照《安徽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指导标准》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加强便民窗口规范化服务,优化服务环境、改进服务态度,建立健全实施机制,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

四、资金筹措

(一)规范拨款机制。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资金将由中央和省与县按1:1分担,县财政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完成全县年度法律援助案件目标任务。

(二)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县司法局应设法律援助独立项目账、建立独立账簿,如实记载法律援助收支明细,单独核算和反映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县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13号)提出的要求,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要加强领导,结合自身实际,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确保法援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做得实、干得好。要围绕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的职能定位、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问题抓好落实,为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要总结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经验,落实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完善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联动,努力使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与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相衔接,与基层派出所、法庭、民政、财政、工、青、妇等部门相衔接,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相衔接,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各乡镇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村级法律援助联络点的优势,坚持预防和援助相结合,以乡镇便民服务大厅为工作平台接待来访、法制宣传等方式,及时掌握辖区困难群众等潜在法律援助对象的情况,了解群众诉求,使法律援助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要积极配合、互相协作,大力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畅通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申请渠道,力争能援则援。

(三)严格审核机制。县法律援助中心、各法律援助工作站要按照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规定的事项范围、援助对象等内容,严格受理审查制度,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等行为,严格执行事项范围和援助对象标准,确保符合条件的公民法律援助落实到位。

(四)建立实施机制。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实施机制。财政局要认真做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县司法局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明确监督措施,实行责任追究,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县法律援助中心要切实履行组织实施职责,认真做好受理、审查、指派、支付办案补贴等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形成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合力。

(五)做好宣传引导。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把宣传作为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宣传资金、设备投入,指定专人负责。要大力开展新闻媒体宣传工作,积极发动本地媒体刊播法律援助公益广告。要面向困难群体,充分运用板报、标语等形式深入宣传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申请方式及联系办法,提升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知晓率。要充分运用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新技术传播法律援助品牌。要广泛发动受援人参与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工作。要注重案例宣传,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感人事迹、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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