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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办法】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试行(范文推荐)

时间:2023-10-20 11:45:03  来源:网友投稿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开展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以下简称项目认定)工作,根据《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持有或实施转化项目、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试行(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试行(范文推荐)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开展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以下简称项目认定)工作,根据《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持有或实施转化项目、在我省工商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提出项目认定申请。项目认定,不认定转化项目产权属性。

第三条 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以申请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支持,享受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委托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转化中心)负责项目认定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专家对认定项目进行审核,向办公室推荐认定的转化项目;

2.定期发布项目认定结果,代发认定证书;

3.宣传项目认定优惠政策,协调有关政策的落实;

4.对认定的项目进行管理和全程跟踪服务;

5.对认定的转化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指出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各市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开展此项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辽宁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中的发展重点;

2.技术先进、成熟,具备中间试验或商品化、产业化条件,三年内可以实现转化;

3.市场前景广阔,附加值高、投入产出比合理,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4.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农业和社会发展等特殊领域的项目可适当降低投资规模)。

第六条 申请项目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2.科技成果证书或市以上科技计划的验收报告。包括技术测试报告和用户使用意见等;样品、样机的测试报告或质量检验、实用情况等;科技成果检索、查新报告(须经国家或省科技厅认可的检索查新机构提供结论);凡属医药、医疗器械、食品、动植物新品种、农药、计量器械、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审定、许可生产、销售的批文;

3.其它相关证明:项目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获科技奖证书、列入省以上科技计划证明、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

第七条 认定程序

1.申报单位登陆辽宁科技信息网(www.lninfo.gov.cn)辽宁科技成果网页,填报《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并在网上提交申请书。

2. 按属地归口管理渠道,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在网上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核对相关附件材料,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转化项目技术成熟度、实施转化可行性、经济效益、市场前景等进行网上认定。

3.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里认定,报办公室备案;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转化项目,市认定后,报办公室核准。

4. 凡正在实施转化、已完成转化、并符合认定条件以及取得发明专利证书、软件产品认定证书或软件著作权证书、新药证书(一、二、三类)或二期临床试验批文、医疗器械生产文告、农业动植物新品种审定证书等转化项目,可简化认定程序。

5. 办公室统一颁发《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并通过“辽宁科技信息网”公布认定项目名单。

第八条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应对认定的转化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协调解决转化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落实转化项目优惠政策。

第九条 认定项目的转化进程与项目申报材料有严重违背或在三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撤销该项目的认定资格,并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每年末应向办公室上报全年项目认定情况和认定项目转化实施情况,分析成果转化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办公室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省项目认定工作会议,研究、分析转化项目认定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责成有关部门落实,并部署下步转化项目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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