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农业办法】平远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3-10-20 15:00:34  来源:网友投稿

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平远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提高县人民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参照《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平远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农业办法】平远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全文)


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平远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提高县人民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参照《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梅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突发事件的粮食。

第三条  县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日常管理工作,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粮食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等有关单位,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价差等据实结算,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同时负责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县国有粮食收储公司,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储备管理工作,并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收购、储存、销售等管理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粮食局举报。

第八条  县粮食局和县财政局应积极研究探索县级储备粮动态管理等储备粮管理新机制,减少县级储备粮储存、轮换等成本费用支出,确保执行储备计划的可持续性。

第二章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计划,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的储备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执行。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须以公开招标、竞价方式进行,原则上除农户直接卖粮外,均应在有资质的粮食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县级储备粮的收购还可以通过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应当达到国家质量标准(执行GB13502009标准)的中等以上的粮食。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按照收购价格加合理的收购费用,由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核定。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按照收购计划、收购价格和合理的收购费用,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收购资金。

第三章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的原则,实行集中储存。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费用补贴参照省、市标准执行,由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统一核拨;贷款利息补贴则根据县财政局审核确认的县级储备粮实际贷款额和当期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实际利率据实结算。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积极采用计算机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谷物冷却“四合一”等储粮新技术。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防事故等安防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粮情检查制度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储存安全隐患时,应当主动报告、及时处理,确保储粮安全。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县级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变更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或兼并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局另行安排储存。

第四章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二十一条  实行县级储备粮轮换制度。根据粮食品质变化和实际需要,实行每两年轮换一次。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定期检测储备粮的品质。经鉴定不宜继续储存的,应当及时向县粮食局提出轮换申请。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轮换计划。在县级储备粮轮换过程中,采取同数量、同品种的方式进行。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个月;县级储备粮轮换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当将轮换情况书面报告县粮食局。

第二十四条  县粮食局应当将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轮出粮食后,应优先将销售款归还农业发展银行;待下一轮购入新粮时,再申请办理贷款。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由县财政局按每期轮换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定和据实拨付。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发生的合理自然损耗,水份、杂质减量按照国家粮食局《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规定由县财政局核减。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在存储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发生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县粮食局和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二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和销售,应当通过省、市粮食交易市场公开竞卖,或者通过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五章  县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属于县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十一条  县粮食局依据省、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修订县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县级储备粮动用需要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建议。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或者部分镇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突发事件;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三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加工、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县粮食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实施启动,承储企业具体实施。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命令。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六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由县财政局核实,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六章  县级储备粮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粮食局应当加强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和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检查,确保地方储备粮购销、储存、轮换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第三十八条  县粮食局对承储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仓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确保粮食储存安全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县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相应资格证书或通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第三十九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了解县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一条  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县级储备粮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8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推荐访问: 平远县 储备粮 县级 【农业办法】平远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版权所有:精诚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精诚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精诚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20022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