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环保方案】蕉岭县大气污染防治度实施方案

时间:2023-10-20 16:09:01  来源:网友投稿

县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根据《梅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梅市府办〔2014〕36号)、《梅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梅市环字〔2016〕41号)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蕉岭县大气污染防治度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蕉岭县大气污染防治度实施方案


县大气污染防治2016

年度实施方案


根据《梅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梅市府办〔201436号)、《梅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梅市环字〔201641号)及《蕉岭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蕉府办函〔20144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

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6年,全县环境空气污染物指标继续保持全面达标;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超过35.5μg/m3

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大固定源整治,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1. 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环保、工商和质监部门要密切合作,联合清查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确保禁燃区内不遗留高污染燃料锅炉;2016年底前,要将城市建成区全部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完成非建成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50%(附表1)。加强对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及其燃料进行抽查检查。(责任单位: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环境保护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2.加快推动工(产)业园集聚区集中供热。按照《广东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实施方案(2015-2017年)》(粤发改能电〔2015488号)要求,稳步推进能源综合效率高的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纳入规划集中供热项目要如期建成。除部分改造为应急调峰备用热源外,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应按要求全部淘汰;2016年底,全县集中供热量占供热总规模50%以上。(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3.深化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治理。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已完成脱硫脱硝除尘治理的,要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各类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对各工业企业煤堆、渣堆、料堆、灰堆扬尘污染控制,对厂区内煤炭、水泥、粉煤灰等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临时性废弃物及时清运出厂,长期性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墙或防尘网。(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4.严格环境监管。深入贯彻落实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切实抓好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落实,确保新污染源达标排放。对现有污染源采取清洁生产改造和深入治理、限产限排、停业关闭等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组织对水泥等行业专项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达标排放主体责任,对发现超标的企业依法严格处理。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名单,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5.持续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按照《梅州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梅市环字〔201563号)的要求,稳步推进重点监管企业VOCs治理工作,确保完成2016年度VOCs重点监管企业的治理工作,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立或更新市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报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底前,全县汽车和摩托车制造(表面涂装)企业完成VOCs综合整治。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深化移动源污染防治,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6.提升新车环保准入。落实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公告)要求,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组织开展新车环保达标打假行动和车用油品质量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车用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环境保护局。)

7. 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完成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862辆,其中黄标车847辆(见附表2);加快限行区电子监控建设和黄标车闯限行区电子执法,增加电子抓拍卡口,按市政府要求必须在20168月底前全面启动黄标车电子执法工作。加快推进环保、公安部门黄标车数据实时交换,争取2016年底前加入跨区域联合电子执法。开展黄标车治理改造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县公安局,配合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8.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简易工况法的实施。根据市环境保护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梅州市推行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简易工况法”实施方案》(梅市环字〔201579号),组织实施机动车检测简易工况法改造,争取在2016年底前完成机动车排放检测简易工况法改造。(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9.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要提高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的能力建设,加快我县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网络系统建设,于2016年底前完成并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数据。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不低于80%。(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10.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调查及政策研究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建立在用机械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制度。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5号公告)要求,提升环境准入要求,严控不达标机械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加大扬尘污染控制,降低颗粒物排放

11. 强化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按照《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要求,采取围挡、道路硬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洒水抑尘和冲洗地面、车辆等有效措施控制各类施工扬尘污染;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规范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主城区内施工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实现全面封闭运输,并在运输车辆配备GPS(卫星定位装置);严格控制、依法从严查处运输车辆冒装渣土、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12.夯实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加大城市道路保洁、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三次道路洒水,每月定期进行道路冲洗,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责任单位: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卫局。)

13. 抓好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秸杆禁烧管理和联防联控长效机制,要鼓励和支持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农业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

(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清洁生产改造

14.以环境准入驱动绿色发展。严格落实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项目准入和投资强度要求,积极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对各地环境敏感区及城市建成区内已建的钢铁、化工、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企业和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其他企业,实施环保搬迁和提升改造工作。(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科工商务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15.淘汰落后产能。依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三去一降一补”有关要求,加快淘汰国家下达的落后和过剩产能,重点清理处置高污染高排放、长期违法违规排污、未获得环保准入的企业。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科工商务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16.压缩过剩产能。制订扶持政策推动过剩产能企业转型发展,鼓励行业骨干企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形式兼并重组,进一步压缩过剩产能。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过剩产能退出。实施《广东省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2015-2017年)》,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做好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严控新增产能。(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17.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全县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度未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由政府牵头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责任单位:县科工商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8.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新建耗煤建设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通过燃用洁净煤、改用清洁能源、提高燃煤燃烧效率等措施,削减重点行业煤炭消费总量。(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19.扩大天然气供应范围。扩大天然气供应规模,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加快推进天然气主干管网建设,建设天然气管道通达至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六)强化建筑节能监管,大力发展绿色建筑

20.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扎实推进绿色建筑,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强化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发展运行阶段绿色建筑。新建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比例不低于75%。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运用市场化手段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建立预报预警系统,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21.加快推进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和源解析研究。2016年底前,要每天发布空气质量报告,完成源解析初步成果论证;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和实时监测资料共享,提高监测和预报预警能力与水平。(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气象局。)

22.开展冬春季重污染“削峰”工作。遭遇不利极端气象条件影响时,要启动重污染“削峰”工作,减轻重污染对公众健康影响,加强对重污染企业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必要时可以采取对重污染行业冬春季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减少建筑施工等综合性措施。(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气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23.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建立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空气重污染预警会商机制,落实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气象局。)

24.加强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在市环境保护局和气象局建立的预警预报会商机制基础上,利用电视节目、电台、报纸等渠道,建立向公众推送空气质量预报信息的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众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县气象局。)

(八)编制城市达标规划,分阶段推进空气质量改善

25.未稳定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时间表、路线图和重点项目,提出分阶段推进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措施。(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三、年度实施方案保障措施

(一)抓紧分解实施。根据《梅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梅市府办〔201436号)、《梅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梅市环字〔201641号)要求,县人民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各镇各相关单位要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分解并抓好实施。

(二)确保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中央和省、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应优先支持列入本实施方案的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并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加快推进重点工程实施进程。

(三)强化政策保障。强化对年度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跟踪和评估考核,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要求,督查各镇各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并对社会公开。对工作责任不落实、项目进度滞后、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未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部门予以约谈问责。

(四)加强执法力度。对突出大气环境问题实施部门联合督办,严惩环境污染违法行为。采取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大气污染企业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管理和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提高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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