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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办法】阳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10-20 17:27:01  来源:网友投稿

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阳府〔20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阳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阳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范文推荐)


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阳府〔201526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其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微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创新创业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工作,并对市级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进行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区域内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认定单位应当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并符合“八有”条件,即有孵化场地、有在孵企业、有孵化团队、有孵化政策、有孵化设施、有孵化服务、有孵化资金、有孵化机制。具体条件如下:

(一)有孵化场地:孵化器固定的使用场所(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且场地可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用途使用,从孵化器正式运营开始算起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其中供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70%以上;

(二)有在孵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应达20家以上,拥有或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累计毕业企业占在孵企业达15%以上,在孵企业应全部在本市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

(三)有孵化团队:配备有与孵化器建设目标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团队,建立明确的孵化激励机制,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专业型孵化器要配备一定数量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四)有孵化政策:确立孵化器的具体定位和发展规划,制订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面向在孵企业在租金优惠、提供服务、组织活动等方面提供相关优惠措施;

(五)有孵化设施:为在孵企业提供与孵化器建设规划相匹配的硬件设备及服务功能,专业型孵化器还应具备能为在孵企业提供支撑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技术平台;

(六)有孵化服务: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等多方面的服务;

(七)有孵化资金:通过自设、合作共设、引入落户等方式设立专门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投资在孵企业,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有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八)有孵化机制:制定在孵企业的遴选、毕业和淘汰机制。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与在孵企业应签订孵化协议,约定孵化目标、计划和孵化措施等;

2、制定明确并可操作的在孵企业毕业条件和毕业标准,已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如不需要购买现使用场地的产权应移出孵化器自主发展;

3、在孵化时限内企业孵化失败或被确定企业没有孵化前景的应强制移出孵化器。  

第五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或虽不在本孵化器场地内,但属于本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投资的企业,且其数量不超过总入孵企业数的20%

(二)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五)在孵企业的主营项目(产品)应该有一定的技术含量,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或符合阳江产业发展方向,并符合节能减排标准。

(六)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七)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六条  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应遵循孵化器在孵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一)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主导产品形成规模生产,上一年度实现赢利,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请单位根据年度阳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指南,将相关材料报送当地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初审后报市科技局。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阳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四)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情况表,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清单、人员清单及工商税务登记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孵化器运营管理团队人员清单、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清单及管理人员的学历证明等证明材料;

(六)为在孵企业提供的优惠服务政策;

(七)孵化设施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八)开展包括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知识产权、法律和项目路演等方面服务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九)所设立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章程、验资证明、投资案例、投资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

(十)有关管理和运行制度,包括遴选、毕业和淘汰机制;

(十一)其他与申报内容紧密相关的附件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八条  市科技局对基本具备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对外公示10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九条  市科技局将全市孵化器建设工作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引导和支持孵化器不断发展壮大。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孵化器建设纳入本地区科技发展计划,为孵化器建设提供支持。

第十条  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其经营场地(地址、面积)、单位名称、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应对其之前的服务情况按本《办法》进行评定,并视其变更情况对其孵化器进行重新确认。

第十一条  市级孵化器需按要求向市和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和有关材料,配合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关的孵化器综合性、宏观性建设工作,并根据政策导向和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持续深化孵化模式改革。

第十二条  对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以三年为期进行复审,到复审期的市级孵化器于期满的一个月前向市科技局提交《阳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复审自评表》并提交复审材料,由市科技局组织考核,复审条件和材料要求与第四条和第七条相同。经考核不合格者,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孵化器称号,同时取消享受我市孵化器扶持政策的资格。    

第十三条  对项目申报单位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以及主管部门违反操作规定、徇私舞弊的,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及投入力度,支持孵化器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加强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机构以及其他服务能力建设,落实好省市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各项补助政策。经认定的省级以上孵化器及其在孵企业,阳江市在各类科技项目上优先推荐申请上级扶持,并在市本级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可申请享受《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阳江市财政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阳江市财政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等孵化器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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