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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法】佛冈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暂行办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3-10-21 11:45:05  来源:网友投稿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以下简称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办法】佛冈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暂行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法制办法】佛冈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暂行办法(全文完整)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以下简称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县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和《清远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以下简称执法案卷),是指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行政审批,下同)、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其他对外具体行政行为等对外执法活动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的总和,是作出执法决定、确认执法行为效力、确定执法行为合法性(含实体合法、程序合法)、适当性的依据。执法单位(含执法主体及其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下同)的所有上述执法行为,均应当建立执法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均应当立卷归档。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主体,是指县政府、镇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下简称案卷评查),是指对执法案卷进行的评议审查,是对执法单位的执法监督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冈县行政区域内的案卷评查工作。  

县政府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案卷评查工作。案卷评查结果纳入对执法单位每年度的依法行政考评结果。  

县政府法制机构、各执法单位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  各执法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和切实实施案卷评查制度。  

执法单位案卷评查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日常实施情况,纳入对执法单位的依法行政考评内容。凡未建立、健全案卷评查制度,或虽有该制度,未真正实施的,依法行政考评时扣除该单位相应的分值。  

第五条  执法案卷应当全面真实反映执法活动,体现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和执法案卷的规范性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执法行为主体合法,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二)执法行为有法定依据;  

(三)执法行为遵循法定程序,不超过法定期限;  

(四)执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  

(五)行使自由裁量权裁量适当;  

(六)执法文书使用符合法定要求,有关记录内容清楚,格式规范;  

(七)执法文书送达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八)执法决定的执行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九)执法文书和材料的立卷归档符合立卷归档有关规定;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执法案卷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月内,按档案管理和行政执法规范管理要求完成立卷归档,并作为本单位的专门档案保管。如执法决定正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执法案卷立卷归档的期限可以顺延至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完结后的一个月内。执法事项如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全部文书、材料也应归入同一件执法事项的执法案卷一并保存。  

作为权属确认依据的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对外行政审批等执法事项的执法案卷,行政征收以及其他重大执法事项的执法案卷,应永久保存。其他执法事项的执法案卷,原则上也应永久保存。  

第六条  案卷评查应从执法行为的实体和程序上、合法性和适当性上、执法案卷的规范性上进行全面评查。  

案卷评查实行每个案件独立评分,并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占分值的60%、适当性要求占分值的25%、执法案卷的规范性要求(指有关调查笔录、检查记录、执法文书等内容清楚、格式规范,执法文书和材料按期立卷归档且符合立卷归档有关规定,下同)占分值的15%  

案卷评查时,如从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七个月的,或执法决定正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执法案卷的规范性要求中的立卷归档要求如有欠缺的,可不作扣分处理。  

第七条  案卷评查分为案卷自我评查和案卷层级评查两种形式进行,两种形式均是案卷评查的重要方式。  

第八条  案卷层级评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案卷层级定期评查,适用于县政府对全县各执法单位的执法案卷评查,也适用于其对辖区内的上述范围以外的执法单位抽查时的执法案卷评查。  

案卷层级定期评查,原则上结合每年度对执法单位的依法行政考评实地检查工作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对被评查单位的执法案卷可采取抽查的方式,但应确保合理比例的抽查率,且被评查单位所有类型的执法事项案卷都应抽查到。  

案卷层级不定期评查,适用于因接到群众投诉,或获悉涉嫌违法、不当执法线索等行政执法监督需要而进行的个案执法案卷评查。  

第九条  结合每年度对执法单位的依法行政考评实地检查工作进行的案卷层级定期评查,时间及案卷评查范围,按每年度对执法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考评通知要求执行,可不另行专发通知;其依法行政考评组即为案卷评查工作组。  

除第一款情形外的案卷层级定期评查,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可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县依法治县办、县法院、县检察院等专业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案卷评查;评查前原则上至少提前4个工作日通知被评查单位,通知内容应包括评查时间及案卷评查范围。被评查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准备好评查范围的所有执法事项的执法案卷目录和执法案卷备查。  

因接到群众投诉,或获悉涉嫌违法、不当执法线索等行政执法监督需要而进行的个案执法案卷评查,对被评查单位可以即通知即评查、不受上述提前通知条款的限制。案卷层级不定期评查授权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每次案卷层级评查的报告,还应报送县依法治县办及大人常委会、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自觉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或县政府案卷评查工作组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不足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执法单位整改。执法单位对存在的上述问题,应在案卷评查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具体组织实施案卷层级评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或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机构),且应努力避免执法行为和执法案卷今后出现同样或同类的问题。  

凡不接受案卷层级评查的,视为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未实施,对该执法单位的依法行政考评时扣除相应分值。  

执法单位不接受案卷层级评查的,或其违反第一款规定,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适用《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案卷自我评查,采取由执法单位每半年自我评查不少于1次的方式进行。  

执法单位应于每年的6月、12月,将相应的自我评查记录和自我评查结果(含自我评查执法事项的全部目录,每件评查的执法事项的名称、原发文编号、评查分值、存在问题及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签名等,下同),加盖公章报送给县政府法制机构,如属委托执法的,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还应将之同时抄送给委托的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还应将上述自我评查记录和自我评查结果同时报送依法治县办及大人常委会、政协、政法委的法制工作机构,自觉接受其监督。  

执法单位应将自我评查记录和自我评查结果随同执法案卷一并保存。  

第十二条  属于镇政府、县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的执法事项的,由该执法单位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案卷自我评查。  

执法单位每半年的执法事项总数在6件或6件以下的,每件执法事项均应进行案卷自我评查;在6件以上的,其案卷自我评查可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每半年的执法事项总数为7件至30件的,每半年案卷自我评查所抽查的案件数,不得低本单位半年执法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且每半年最低抽查的案件数不得少于6件,并应确保本单位所有类型的执法事项案卷都有抽查到;  

(二)每半年的执法事项总数为31件至60件的,每半年案卷自我评查所抽查的案件数,不得低于单位半年执法案件总数的四分之一,且每半年最低抽查的案件数不得少于11件,并应确保本单位所有类型的执法事项案卷都有抽查到;  

(三)每半年的执法事项总数为61件至100件的,每半年案卷自我评查所抽查的案件数,不得低于单位半年执法案件总数的五分之一,且每半年最低抽查的案件数不得少于16件,并应确保本单位所有类型的执法事项案卷都有抽查到;  

(四)每半年的执法事项总数为100件至200件的,每半年案卷自我评查所抽查的案件数,不得低于单位半年执法案件总数的七分之一,且每半年最低抽查的案件数不得少于21件,并应确保本单位所有类型的执法事项案卷都有抽查到;  

(五)每半年的执法事项总数为200件以上的,每半年案卷自我评查所抽查的案件比例,可比上述第(四)项的比例适当放宽,但每半年案卷自我评查最低抽查案件数不得少于30件,并应确保本单位所有类型的执法事项案卷都有抽查到。  

第十三条  案卷自我评查时,自我评查记录上,应载明被评查案件存在的问题,由执法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负责人和其被评查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在评查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将评查结果书面通知被评查案件主办人员。  

委托的执法主体对受委托执法组织的受委托具体执法事项的合法性、适当性、执法案卷的规范性有疑问的,应当及时查阅相应的受委托执法事项案卷,核查疑问事项,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要求受委托执法的组织整改,并应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执法单位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事项主办人员应对照上述第一款、第二款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在案卷评查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该执法单位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如属委托执法的还应将整改结果同时抄送给委托的执法主体,并应努力避免执法行为和执法案卷今后出现同样或同类的问题。  

执法单位的执法机构或执法事项主办人员对案卷自我评查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请该执法单位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复核。  

第十四条  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纳入对执法事项主办人员、执法机构的年度考核。  

执法事项主办人员1年度内多次出现执法案卷不合格的,暂停执法资格,由其所在单位组织培训学习,待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执法。  

第十五条  案卷评查时,需要原办案人员说明情况的,原承办人员应到场接受评查人员的询问;需要走访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被评查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案卷自我评查、案卷层级评查结果不一致时,以层级评查的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由县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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