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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办法】潼南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完整)

时间:2023-10-21 13:09:01  来源:网友投稿

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粮食办法】潼南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粮食办法】潼南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完整)



粮食安全行政首长

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04号)和《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潼南府〔20152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对各镇街和有关部门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区政府督查室、区农委、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潼南工商分局、潼南质监局、区统计局、农发行潼南支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落实有关考核任务。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镇街和有关部门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区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由有关部门组织落实。

第六条 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并于每年325日前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由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31日前印发。

第七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牵头部门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220日前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二)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部门的自评报告,确定抽查部门,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部门或单位进行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三)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部门自查情况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分值,于每年430日前报区政府审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区政府认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镇街和有关部门通报,并作为对各镇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镇街和有关部门由区政府给予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镇街和有关部门,在考核结果通报后半个月内,向区政府作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区政府督查室约谈该镇街或部门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约谈该镇街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区农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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