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办法为促进统计执法工作,提高统计执法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广东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计办法】中山市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市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
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办法
为促进统计执法工作,提高统计执法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广东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统计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适用原则
统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由统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
三、适用条件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指统计执法人员当场或事先取得充分有效的证据,并依此认定违法事实,被检查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不否认的。
(二)有法定依据。指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统计法律、法规或规章中有明确规定。
(三)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迟报统计资料,一年内迟报一次,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的;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违法差错数额(上报数与应报数的差额)在500万元以下,违法差错比例(上报数与应报数的差额占应报数的比例,错报或漏报指标占应报指标的比例)在5%以下的;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调查(含普查、专项调查)中一年内拒绝填报调查表一次的;
4、符合《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5、其他轻微的统计违法行为。
四、适用要求和程序
(一)在适用简易程序时,法律、法规规定的必经程序不能简化。
1、对拟检查单位,执法检查前应通知被检查单位;
2、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执法检查前执法人员应出示执法检查证件;
4、执法检查中应当如实、准确制作相关执法检查文书,并签字、盖章进行备案;
5、作出处罚前必须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填写市统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并由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文书名称;
2、文书编号;
3、当事人基本情况;
4、主要违法事实情节;
5、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6、作出处罚决定的种类;
7、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8、处罚地点、时间;
9、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和统计执法检查员签名;
10、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11、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机关印章。
(三)作出当场处罚决定时,应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统计部门书面报送整改措施。
(四)当事人未落实整改措施,再次发生同类性质违法行为的,应启动一般程序处理。
(五)本《办法》中的“以下”含本数。
(六)本《办法》由中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即日起正式实施。原《中山市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办法》(中统字[2012]55号)在本《办法》实施即日起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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