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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方案】县生猪养殖保险方案(仅供参考)

时间:2023-10-23 15:09:01  来源:网友投稿

生猪养殖保险方案一、保险标的1.凡符合产业规划,有相对完整的档案资料,对粪污处理已达到环保要求的养殖场或养殖户。2.体重达到10公斤(含)以上的存栏生猪在100头(含)以上的规模养殖业主,均可参保。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县生猪养殖保险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畜牧方案】县生猪养殖保险方案(仅供参考)



生猪养殖保险方案


一、保险标的

1.凡符合产业规划,有相对完整的档案资料,对粪污处理已达到环保要求的养殖场或养殖户。

2.体重达到10公斤(含)以上的存栏生猪在100头(含)以上的规模养殖业主,均可参保。

3.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可组织存栏生猪5头、体重达到10公斤(含)以上的企业生产基地成员、合作社社员统一参加生猪保险。

二、保险试点乡镇(街道)和数量

2015年全县生猪保险任务为160000头。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疫病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生猪在约定的养殖地点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责任免除

在保险期间内,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生猪死亡,保险经办机构不负责赔偿: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恶意破坏行为;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有疫病和伤害等原因造成死亡的;2.保险生猪在疫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3.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损失。

五、保险期限

生猪保险期限为5个月,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本保险责任自开始之日零时起(15日内为保险育肥猪的疾病观察期);每年开展两批,期满续保。

六、保险费率及赔偿处理

1.保险金额为500/头。

2.保险费为30/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15/头、市财政补贴4.5/头、县财政补贴4.5/头、养殖户自缴6/头。

3.补贴资金的划拨。承保公司半年向主管部门报送农业保险保单签订情况报告,并填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抽查核实农林企业、镇村农户参保情况和在当地的对外公示情况,并签署审核意见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拨付资金。原则上每半年结算一次。

七、承保机构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

八、承保要求

生猪按批次进行承保,且标的为一年内多批次出栏(收获),根据生猪的养殖出栏批次确定一年内分两批次进行投保,做到足额足批投保。

1.个人投保且单户生猪投保数量300头(含)以上,采取逐个核实的方式;团体投保的,采用抽查核实的方式,每张保单按照投保农户户数的1%抽查,单张保单至少抽查1户不超过5户,由保险公司或委托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到现场核实投保数量。一是填写《养殖业保险投保数量现场核实调查表》,由农户签字、盖手印确认;二是必须拍摄现场核实照片。现场核实照片共三组:养殖场全景照片、现场核实人员在养殖场的照片、养殖场内部圈舍的照片。签单人员在签单时,将上述三组照片和《养殖业保险投保数量现场核实调查表》作为承保要件上传影像系统核保。

2.坚持保全原则。按头(只)参保,实行一户(场、社)一单。投保人必须将符合条件的标的全部投保,杜绝部分承保及选择性投保,避免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的发生。

3.逐户建立档案。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要准确采集标的详细信息,形成保险清单,对每个投保养殖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4.“见费出单”。参保户(场、社)缴清保单规定的自缴部分保费后,保险公司出具有效保单。

5.投保面和量要达到80%以上。

九、理赔要求

1.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受保险公司委托负责现场查勘核损工作要认真比对出险标的的承保信息,确定出险日期、出险地点、出险数量,认真核实出险原因,确定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要按照5%的量对死亡生猪进行抽查和复查。

2.严格无害化处理。督促养殖户对病死牲畜严格执行“四不一处理”(即不准屠宰、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无害化处理)。赔案中须附有无害化处理照片或证明(保险对象因病死亡后须由养殖户将死猪送交当地畜牧兽医站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3.理赔资料报送。须提供四张显示拍摄日期的照片及相关资料。一是须有养殖场全景照;二是须有佩戴防疫耳标码的生猪全猪照片;三是须有割下生猪耳朵半身照片(耳标号码须清晰可见);四是须有养殖户现场无害化处理照片(养殖户现场与无害化处理生猪合影);五是投保人的身份证、银行帐号复印件;六是畜牧兽医站出具的死亡证明。

4.实行张榜公示。保险公司定期将保险标的的死亡报案、查勘、理赔情况及时向当地村(居)委会反馈,督促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采取张榜公示、理赔回访等方式进行监督。对骗赔案件举报属实者,可给予适当奖励。

十、保险承保及查勘理赔费用的支付方式

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兽医人员的承保及查勘理赔费用由县畜牧兽医部门出具行政事业性收据,经保险公司核实后,按规定的标准及科目列支给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后,由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支付给乡镇、街道经办人员,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承保及查勘理赔费用。

十一、特别约定

1.死亡生猪没有佩戴耳标或死亡后才佩戴耳标的,耳标与猪身份不符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养殖户在生猪死亡后,应24小时以内拨打保险公司热线电话95518报案,否则造成事故无法认定或损失无法确定,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3.保险生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保险单中约定的养殖地点,该部分或全部生猪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十二、赔偿处理

1.保险机构在与养殖户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义务。

2.保险生猪死亡,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责任终止。

3.参保养殖户必须按约定如期支付保险费,并附保险标的明细表,对于养殖户个人负担部分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实施步骤

生猪保险工作分两次开展:第一次从11日开始,6月底前须完成任务的50%;第二次从91日开始,11月底前须完成全年任务。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要在保险公司的指导下,按时按量地完成好育肥猪保险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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