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粮食方案】黑龙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全文)

时间:2023-10-24 12:45:03  来源:网友投稿

2017年黑龙江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全省粮食库存管理,开展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粮食方案】黑龙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全文),供大家参考。

【粮食方案】黑龙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全文)



2017年黑龙江省粮食

库存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省粮食库存管理,开展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737号)部署,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我省辖区内所有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企业政策性粮食库存及自营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内容

1. 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粮食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与实际库存对应相符以及账务处理合规情况。

2. 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抽样检验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仪器设备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3. 储备粮管理及轮换情况。重点排查地方储备粮中的动态储备和异地储备是否存在虚顶规模、调控功能不健全等问题隐患。重点检查2016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安排是否均衡合理,轮换计划是否符合规定轮换时间,轮出、轮入库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等级等是否明确,轮换工作是否严格按计划执行,轮换验收制度是否严格执行,是否存在擅自动用销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等违规行为。

4. 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以及《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执行情况。主要包括:仓内粮食储存安全情况;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压实到人、到岗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隐患排查机制、应急响应机制及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仓储设施和作业设备符合安全生产和安全储粮标准及其安全运行情况;储粮企业按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储粮规范操作情况。

5.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情况。检查中央储备粮代储或租仓企业及其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和仓房条件是否合规达标。

6. 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收购国家政策性粮食是否存在打白条、“以陈顶新转圈套取差价”等违规行为。

7. 企业执行粮食库存消化政策情况。重点检查买方企业收购、储存、加工管理的业务手续和账务资料规范完整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冒领、买陈顶新、转手倒卖等骗取补贴行为,以及违反定向竞价销售政策和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卖方企业是否存在设置出库障碍、额外收取费用等阻碍国家消化库存政策的违规行为。

8. 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检查2016年度中央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检查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和价差补贴等各项地方财政补贴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工作安排

(一)检查时点

20174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开展检查。

(二)检查方式

1. 按在地原则检查中央储备粮库存。省粮食局和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对辖区内的中央储备粮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进行在地检查,检查人员检查中行使以下职权:进入承储企业检查粮食,调阅企业经营管理资料和账目、凭证;了解粮食收购、销售、轮换调运及动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建议,并在《检查发现问题工作底稿》中如实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逐级审核上报;被检查企业对检查发现问题拒绝签字确认的,检查人员应记录在案,并按检查认定的结果在检查报告中反映。

2. 按混合交叉方式开展检查。省粮食局对辖区内各类粮食库存的行政监督检查负总责,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统一选取辖区内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按照“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系统之间、市地之间交叉互查”的原则,采取“统一抽调、混合编组、相互交叉、本地回避”的方式,组织全面检查。我省检查比例不低于辖区粮食库存总量的10%,并兼顾各类粮食库存的数量、品种、性质及分布。

(三)检查方法

粮食库存实物、财务、质量、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检查方法和相关检查结果汇总,按照国粮检〔201737号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内容可从国家粮食局网站(www.chinagrain.gov.cn)下载。

(四)检查进度安排

1. 准备阶段。

1425日前,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报国家粮食局备案,落实跨省储存粮食委托检查手续。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督促辖区企业以430日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做好整理账务资料、平整粮堆货位,备齐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仪器设备,准备好与粮食库存检查有关的文件、账务、报表、工作底稿等资料。

2520日前,各地督促行政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进行自查,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对库存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530日前,各市(地)粮食局和省农垦总局粮食局会同中储粮各直属库,将本辖区自查情况报告、库存检查《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等附表及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一并上报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3)做好粮食库存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其中:省粮食局负责地方储备粮及存储相关政策性粮食的企业(不含中粮、中纺、中航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属企业)商品粮进行分解登统;中储粮分公司负责将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临时进口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和本系统内商品粮库存分解登统至实际承储库点,同时负责将中储粮总公司分解登统的中储粮北方公司、油脂公司、物流有限公司管理的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商品粮库存,中粮、中纺、中航管理的国家临时存储粮库存分解登统数据,以及中储粮总公司分送的跨行政区域交叉管理的中储粮分(子)公司管理的粮食库存分解登统数据一同合并,于510日前提交省粮食局;中粮、中纺、中航等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属企业的商品粮库存分解登统数据由国家粮食局分送我省粮食局。上述表格经省粮食局、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审核确认后,报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

45月下旬,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召开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动员会议,部署检查工作,进行人员培训。

2. 混合交叉检查阶段。630日前,由省粮食局牵头,采取“统一抽调、混合编组、相互交叉、本地回避”的方式,组织完成省内混合交叉检查工作。粮食质量检查扦样另行组织。

3. 迎接国家有关部门专门督导阶段。国家有关部门视具体情况选择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专门督导。我省做好迎接国家督导准备。

4. 汇总报告阶段。按照谁牵头检查、谁负责汇总的原则,715日前,各检查单位编写检查工作报告报送省粮食局。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汇总编写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国家粮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粮食库存检查的组织领导。成立组织机构,由省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厅、农发行及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北方公司组成联席会议,组织开展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在地原则,认真落实检查工作方案,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分工负责。

(二)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检查工作。重点核查企业库存管理各种问题和隐患,建立问题整改台账,督促企业严肃整改,并举一反三,堵塞管理漏洞,厘清责任边界,理顺体制机制。发现重大问题要立案调查,并按照《粮食流通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暂行办法》(国粮检〔2016182号)规定,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处理,严肃问责,形成震慑。对长期拖欠农民售粮款等问题,要加大对违规主体的惩戒力度,在部门或单位政务信息网上曝光,并落实对售粮农民的补救措施。要建立检查发现问题通报机制,将企业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纳入粮食信用管理平台。

(三)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检查人员要从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成员中随机抽调;被检查单位或企业要从本辖区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中随机抽取。要公开库存检查的主要内容、程序方法等事项;检查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要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落实检查工作经费保障。地方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对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检查工作经费,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按规定使用好检查经费。要按照国粮检〔2015202号文件规定,将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政策性粮食监管费用优先用于粮食库存检查,不得因检查经费不到位而影响检查工作,不得将检查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

(五)严格执行库存检查工作纪律。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不得篡改、隐匿、损毁检查原始记录和数据,确保检查结果客观公正,经得起检验。对重大问题应该发现未发现、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披露的,严肃追究检查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检查人员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借粮食库存检查之便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规定,制定库存检查保密措施,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新闻宣传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各检查部门和单位及其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六)加强库存检查动态信息报送。要加强粮食库存检查情况信息报送,及时、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工作进展情况,为上级部门掌握库存检查工作基本动态和发展趋势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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