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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公安厅出入境证件制作管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10-24 14:18:02  来源:网友投稿

出入境证件制作管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出入境证件制作管理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公安厅出入境证件制作管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公安厅出入境证件制作管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出入境证件制作管理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出入境证件制作管理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入境证件制作管理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市、县出入境证件受理机构在受理出入境证件申请、信息审核等方面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出入境证件制作管理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突出重点、规范管理、讲求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 出入境证件制作管理补助资金用于办理出入境证件业务消耗、设备购置及更新维护和其他与办理出入境证件相关支出。

第五条 出入境证件制作管理补助资金由省公安厅结合上年度全省各出入境证件受理点受理和审批工作量等因素拟定分配资金意见。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公安厅拟定的资金分配意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程序审核下达资金指标。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一般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出入境制作管理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转移支付指标工作的补充通知》(财预〔2013347号)有关要求将省财政厅提前下达的预算指标编入本级下一年度预算。

第八条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编制用款计划,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及早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购买设备形成资产的管理、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出入境证件制作管理补助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出入境证件制作管理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编制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十二条 出入境证件制作管理补助资金绩效目标是提升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证件受理审核审批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有效满足全省居民申领出入境证件需求。

第十三条 出入境证件制作管理补助资金应根据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绩效指标主要包括:经费到位情况、出入境证件业务受理量、审核审批完成率等。

第十四条 市、县公安机关要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撰写绩效评价报告报省公安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经费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出入境证件制作管理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系统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列支,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使用出入境证件制作管理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11月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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