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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巴彦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完整文档)

时间:2023-10-25 14:18:03  来源:网友投稿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巴彦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巴彦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完整文档)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的要求,结合巴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棚改项目由县政府委托确定的部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履行完整、合法、有效的政府采购手续,由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实施,采用政府采购主体向承接主体购买住房保障服务的模式。承接主体主要依托政府采购资金回收投资成本和获取合理收益,贷款银行可向承接主体提供贷款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购买主体是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棚改服务采购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承接主体,是具有国家规定的承担项目融资或建设(运营)相关资质和能力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公司)。

县政府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和程序选择合格的承接主体。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承担的地方债务已纳入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

第五条  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原则上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如国家政策在一定比例和范围允许,根据政策规定和实际需要,亦可纳入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范围。

第二章  规划及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第六条 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地区未来3-5年棚改目标;负责审核棚改项目性质、规模以及是否纳入本地区棚改规划,并向省级相关部门上报。

第七条 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区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综合确定本地区未来3-5年实施棚改计划目标、及年度改造套数等。该分年度建设规模将随着调查深入及项目实际情况适当动态调整。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棚改办根据棚改建设资金需求情况,分析测算本地区财政购买棚改服务的承受能力,初步确定本地区未来3-5年购买棚改服务的资金总量及分期购买的计划安排等。该购买总量应与本地区整体财政实力相匹配。

第九条  关于目标以及财政能力测算等具体内容,可由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函件形式单独向贷款银行出具。

第三章  政策准备及贷款流程

第十条  县政府应参照本办法和购买棚改服务需求制定本地区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将棚改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十二条  承接主体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县政府应向贷款银行出函承诺明确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严格按照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承接主体支付采购资金,并协调承接主体按时偿还贷款银行贷款。

第十三条 县政府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时,县政府应积极向省政府申请由省政府以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贷款流程

1.确定购买主体。县政府确定采用银行贷款进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后,授权确定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为购买主体。

2.上报并列入计划。购买主体将计划进行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上报省住建厅,省住建厅将我县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列入全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并按照银行贷款要求出具棚改项目确认函等相关文件。

3.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安排及列入预算支出管理、中期财政预算等事项,在开展采购前应按程序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4.县政府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购买棚改服务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向提供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支付。

5.购买主体组织相关部门搭建棚改安置房源展供服务平台。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提供库存房源。购买主体按照竞价择优、现房优先的原则确定备选房源。

6.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信息。

7.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棚改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下同)。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8.承接主体承接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后,应立即与贷款银行衔接,准备并提供项目申贷文件或材料。新建项目要提供项目可研和批复、能评、环评及批复,土地预审文件及各项建审手续;购买项目要提供项目可研及批复、征收决定、补偿方案。

9.县政府根据投资金额,准备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0%的资本金。资本金不足可以通过申请基金或债券的方式解决。

10.县政府应根据贷款银行要求,根据申贷资金额度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

11. 承接主体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银行对贷款进行独立审批。审批通过后,贷款银行与承接主体签署借款合同。贷款银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贷款发放。

12.承接主体确保按照监管部门及贷款银行贷款管理规定依法合规使用贷款,积极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13.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14.县政府负责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由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县政府在棚改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中应发挥主导作用,承担主体责任。

15.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骗取贷款、不及时足额偿还贷款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十九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涉及银行贷款,要对贷款资金的借、用、管、还进行全流程监督。对截留、挪用、滞留建设资金或者不及时足额安排采购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棚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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