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民政办法】河北省城乡社区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3-10-26 12:18:02  来源:网友投稿

城乡社区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建设,切实解决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村)民活动用房,规范社区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河北省城乡社区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河北省城乡社区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城乡社区建设补助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建设,切实解决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规范社区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建设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专门用于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及信息化系统建设等社区综合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补助的社区建设专项资金。

(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区建设专项资金。

(三)其他收入安排。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建设;

(二)社区居()民活动用房建设及设施设备购置;

(三)社区信息化系统建设。

第五条  积极支持社区信息化系统建设。推动建立社区居()民服务热线、智能呼叫、电子政务等,鼓励和支持建立覆盖县(市、区)或更大范围的社区信息化服务平台,实现信息资源一次采集,多方共享。

第三章 资金分配原则

第六条  按照当年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乡社区建设补助资金规模,确定项目补助数量及补助标准。

第七条  社区建设补助资金分配原则:

(一)本级投入为主的原则。社区综合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以项目地政府投入为主,省财政予以适当奖补。

(二)调动积极性的原则。对工作积极性高,当地政府对社区建设工作高度重视且投入较大的予以补助。

(三)鼓励先进的原则。对荣获国家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等称号、列入国家和省级城乡社区建设实验单位且当年社区建设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补助。

(四)统筹兼顾,分步实施的原则。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择优安排,按年度分步实施。

(五)一次性补助的原则。对于中央或省已经补助过的项目原则上不再补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项目实行逐级申报。项目初审工作由设区市、直管县民政局分级负责。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民政局于每年 9月底前分别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申报下一年度项目补助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和民政部门联合行文;

(二)项目申报表

(三)项目建议书

(四)项目汇总表

第九条  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民政局在申报本年度社区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同时,将上年度已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当地社区建设工作基本情况一并上报。

第五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社区建设补助资金由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民政局共同实施监督管理。对项目单位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收回专项资金外,两年内取消继续申报项目补助资金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财政局、民政局,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民政局要按照申报要求,对申报项目逐一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补助资金申请符合申报要求。有关直管县民政部门要对项目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督促检查项目资金是否落实、建设质量是否优质、建设标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不定期组织对上年度各地社区建设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对项目建设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民政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社区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主动公开社区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绩效,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社区综合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跟踪问效,确保良好运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推荐访问: 河北省 补助 民政 【民政办法】河北省城乡社区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相关文章

版权所有:精诚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精诚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精诚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20022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