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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方案】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

时间:2023-10-29 08:18:02  来源:网友投稿

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方案】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安监方案】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



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等法律法规、标准和《环保部关于做好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函》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密山市、虎林市、鸡东县和鸡冠区、恒山区、滴道区、城子河区、梨树区、麻山区。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单独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

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期间和时限

201627日(除夕)、28日(正月初一)全天,212日(正月初五)、222日(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2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市政府发布大气重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和时限内,以下区域、场所禁止燃放:

(一)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二)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公共浴场及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三)国家机关、繁华街道、交通主干道;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五)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六)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七)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八)输()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九)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单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十)山(树)林、草原、苗圃、较大绿化景观带(地)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100米区域内;

(十一)建筑工地,房屋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及居民地下车库(停车场)等区域;

(十二)设有外墙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四、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及购买规定

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禁止燃放双响、摔炮、擦炮等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不得购买非法、非标、超标等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五、职责分工

(一)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本辖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确定本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简称“禁放点”,下同),制作警示标志,并明确烟花爆竹禁放具体负责单位。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

(四)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市场秩序监管,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

(六)环保部门:负责做好环境监测工作,对出现空气质量监测指标大范围波动的现象及时通告监测点所在地政府,如遇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条件、出现空气重度污染情况,要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七)气象部门:负责做好气象监测工作,对春节期间气象情况做出预测并及时与环保部门沟通。

六、宣传教育

县(市)、区政府要深入做好禁限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群众依法燃放、安全燃放的意识,教育、引导群众从合法渠道购买合格产品,拒绝非法、非标、超标产品,严格遵守禁限放规定,安全、正确、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七、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可向公安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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