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展社会慈善捐赠活动实施意见的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2015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2015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
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展社会慈善捐赠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厅字〔2002〕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31号)相关要求,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15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弘扬慈心济世、善举助人、温情互暖、和谐共进的江源慈善精神,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帮助更多的困难群众走出困境,为实现科学发展、加快振兴,让城乡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做出贡献。
二、捐赠的原则、范围、标准
(一)捐赠原则。坚持依法组织、广泛发动、尊重自愿、鼓励奉献、重在参与的原则,鼓励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多捐多赠。
(二)捐赠范围。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区部队等单位的干部、职工以及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三)捐赠参考标准。
1.提倡符合捐赠条件的个人捐赠2天的经济收入。
2.动员各类生产、经营、娱乐性质的企业单位(包括国有、民营、股份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捐赠2天的经营利润。
三、优惠政策及奖励条件
按照《吉林省公益事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吉财税〔2009〕98号)规定,所有企业和个人的慈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各部门参加本次专项捐赠行动的实绩,作为年度精神文明建设评比的重要参考条件。
四、捐赠款的接收方式
(一)党政机关(含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镇(街)财政全额及差额拨款人员由区财政局代扣缴,自收自支人员捐赠款由各单位统一收缴后上缴区慈善总会;
(二)区域内国省营企业由区慈善总会接收;
(三)中省直企业、事业单位由区慈善总会接收;
(四)煤炭企业由区安监局代接收;
(五)武装部、驻地军警、消防部队由区慈善总会接收;
(六)建筑行业企业(民营、股份、合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接收;
(七)各单位的捐赠款统一由区慈善总会接收。
五、捐赠款的管理使用
本次活动募集的善款主要用于区内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按照《吉林省社会慈善捐赠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2〕65号)规定执行。按照捐赠计划指标20%上缴省慈善总会,用于全省性的救助活动。
六、捐赠活动的时间安排
募捐活动从2015年11月初启动,11月底结束。
七、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镇(街)、各部门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组织开展好本次募捐活动作为“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最好实践,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行统一部署。各捐赠接收和代接收单位要认真负责,主动督促、动员相关单位完成捐赠任务。对行动不积极或不捐赠的单位要进行通报,坚决消除死角。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镇(街)、各部门要在捐赠过程中,充分利用在报纸、电台、电视台设立专栏或专题等多种形式进行集中宣传。全面报道受灾群众面临的实际困难,深入发掘并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增强企业和公民的社会责任感,调动广大群众自愿捐赠的积极性。
(三)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在捐赠款的接收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要求规范操作,要做到规范交接、严格手续,并通过媒体及时发布捐赠公告,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和社会的监督。要坚持公开办事制度,接收捐赠款,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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