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卫生意见】合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意见

时间:2023-11-02 16:36:02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意见】合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卫生意见】合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意见


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

作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卫生计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卫生计生系统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三条  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生产内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是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负责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三是协调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第二章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实施意见、措施,及时解决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及时对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检查;

(五)落实本系统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第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县委、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受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

(三)参加上级党委、政府组织召开的安全生产有关会议,组织并参加本系统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

(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责令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五)监控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启动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措施,并赶赴事故现场指挥事故处置。

第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切实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同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

(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督促检查;

(三)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

(四)督促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医院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三章  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负责人责任

第八条  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

(二)主持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

(三)贯彻落实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四)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

(五)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六)确定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七)本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预案规定启动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第九条  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在本单位履行以下安全监管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防范事故操作规程和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等措施;

(二)抓好各项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督促检查有关工作;

(三)组织本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督促、指导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

(五)本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按预案规定组织落实事故救援等措施。

第十条  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三条  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明确部门和人员职责,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问题。

第十四条  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每个月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出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至少每一年要组织开展一次演练,保证发生事故时做到迅速、科学、合理的处置。

第十六条  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负责人及其内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一)忽视安全生产工作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扩大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系指党政领导干部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包括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民营医院和北海市卫生学校附属医院。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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