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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制度】合浦县民政救灾款物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全文)

时间:2023-11-02 16:45:05  来源:网友投稿

民政救灾款物使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民政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救灾款物管理规范和使用安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因灾倒塌、损坏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制度】合浦县民政救灾款物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全文),供大家参考。

【民政制度】合浦县民政救灾款物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全文)


民政救灾款物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民政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救灾款物管理规范和使用安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结合我县救灾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政救灾款物是指合浦县各级财政预算和上级下拨,以及社会捐赠用于保障或救助灾民基本生活等方面的资金和物资。

第三条  民政救灾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或实行专户管理。救灾款物的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运行,绩效目标考评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申报和分配

第四条  救灾款物实行逐级申报。自然灾害发生后或冬春灾民生活救助期间,各级政府在自身救灾专项资金以及往年结转的救灾款物不足的情况下,逐级向上级申请补助资金。

第五条  各级政府向上级申请救灾款物时,必须先行调查核实,说明理由、主要内容、申请款物的规模和依据等。

第六条  县级民政救灾资金分配,应先由救灾股根据乡镇政府的申请,按照救灾资金使用范围、标准,提出初步方案,送财务股初审后,报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征求县财政局意见后报送县政府批准下拨。救灾物资的分配,由救灾股提出方案,报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最后由救灾股负责下拨。大笔救灾物资的分配需经县政府批准后才能下拨。

第七条  县民政局接到自治区下达的救灾专项资金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商县财政局联合下达乡镇。乡镇在接到自治区或市、县级救灾资金下拨的文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商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救灾资金的使用下拨手续。

第三章  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救灾款物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救灾资金必须按规定的资金性质、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二)坚持预算办事原则。救灾专项资金使用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强化预算意识。在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的特殊情况下,方可特事特办。否则没有预算的支出,一律不能支付。

(三)坚持重点使用原则。救灾款物的使用不得平均分配,不得优亲厚友,不得滞留、缓拨、挪用或提取工作经费。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救灾款物的使用必须坚持集体讨论,严格按规定的“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实行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开发放,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救灾资金支付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救灾物资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救灾资金安排用于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原则上要通过当地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或“一折通”等支付形式,直接发放到受益人账户,由受益人持卡或凭存折领取。

第十一条  救灾款物是解决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必须的资金及物资。应急救助以实物救助为主;住房重建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辅以适当的实物救助;冬春生活救助,以发放救灾粮、救灾衣被等实物救助为主,必要时辅以适当的现金救助。

(一)救灾款物发放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救助,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救灾款物收支管理制度,对拨入和接收的救灾款物要有专人负责,专户存储,专账管理,建立台账,详细登记、统计,做到账目清楚,账款、账物相符。

(三)救灾款物发放程序:

1、应急救助款物的发放,由驻村干部和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上级拨给的救灾款物和受灾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发放。村(居)民委员会在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当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救助款物的来源、数量和发放使用情况。

2、灾后倒房恢复重建和灾后生活救助款物的发放程序:

1)调查摸底。基层民政部门要依托村、组干部和驻村干部逐户走访灾民,掌握每户受灾情况,并以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建立基础台帐。

2)制定款物分配方案。各乡镇、村(居)委要根据上级下拨的救灾款物和受灾群众需要救助情况,分别制定款物分配到村(社区)、到户的方案。上级已制定分配方案的,要严格按照上级补助标准进行分配,不得擅自降低补助标准或扩大补助范围。

3)张榜公示。各村(居)委会要及时将村(居)委会制定的救助方案,在村(居)委或便于群众观看的固定场所张榜公示,并公布投诉联系人及其电话。

4)完善分配方案。各乡镇对村(居)委会报送的分配方案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对有投诉的村(社区)和村(居)民小组,要组织村(居)“两委”班子对方案进行完善,对有修改调整的要补充公示,无异议后发给《灾民救助卡》。

5)组织发放。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对民政办拟订的分配方案进行审批后,救助对象凭《灾民救助卡》到指定地点领取救助款物,并盖章或签字(按手印),坚决杜绝代领、代签他人名字侵权的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建立救灾款物发放档案制度。各乡镇、村(居)委要对上级每次下拨的救灾款物建立明细档案。档案的内容包括:上级下拨的救灾款物数量;研究分配的会议(评议)记录;安排使用款物的数量;发放的范围和对象;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居)务公开栏或便于群众观看的固定场所公示救助名单(含所得救灾款物数量)的复印件(或照片);发放和灾民签字领取救灾款物的名册;集体或个人申请救灾救济款物的报告等。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灾款物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安全。

(一)建立健全民政救灾款物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对救灾款物到位、使用情况,除审计、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检查外,县、乡镇民政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一次以上专项检查,确保救灾款物安全运行。

(二)建立救灾款物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制度。上级民政部门负责对下级民政部门使用民政救灾款物进行督促检查;下级民政部门在救灾资金下拨到账后15日内,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救灾资金使用情况,并报同级审计、监察部门备案。

(三)建立救灾款物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内部审计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坚持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乡镇民政办救灾款物使用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建立救灾款物使用和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因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致使救灾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严重浪费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五条  凡经管救灾款物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账款移交手续,须经接任人员复核无误、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合浦县民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现行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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