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农业方案】扶绥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时间:2023-11-03 18:36:01  来源:网友投稿

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精神,自2016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方案】扶绥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农业方案】扶绥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精神,自2016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政策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要求各地于2016630日前将直接补贴给农民的补贴资金兑付到农民手中。为按时完成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关于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的要求。自2016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政策以财农〔201531号文件为指导,以绿色生态为导向,以改革粮食生产补贴政策体系为手段,创新粮食生产经营机制和财政支农机制,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促进粮食生产的规模化、组织化。

二、补贴内容

2016年将原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一是以2014年农业三项补贴为基础,将原中央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80%、中央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国家农作物良种补贴合并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二是以2014年农业三项补贴数据为基础,将原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的20%,加上农业“三项补贴”的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

今后中央或自治区调整我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规模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优先保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需要,余额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为保护耕地资源和耕地地力,提升粮食生产潜力,实施普惠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补贴对象和依据

1)补贴对象: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对已被非农征用、退耕还林(还草)、挖塘养鱼、畜禽养殖、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耕地质量未能通过验收确认的耕地等,不予补贴。享受补贴的农户应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撂荒、不改变用途、地力不降低。

2)补贴依据:一是补贴资金原则上与农户承包耕地面积挂钩。鉴于我县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确地工作尚未完成,2016年按农户原计税耕地面积再扣除已改变用途、长年抛荒、占补平衡中“补”的耕地质量未能通过验收确认的耕地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二是以2015年度我县良种补贴面积为依据进行补贴。

2.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

1)补贴标准。根据自治区下达补助到我县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规模,按照确定的补贴总面积,计算并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分配到农户。

2)资金来源。以2014年农业三项补贴为基础,将原中央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80%、中央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国家农作物良种补贴合并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补贴面积核定

1)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农户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2)面积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确权确地实测面积、承包村组机动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

3)面积公示。面积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乡(镇)财政所根据核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打印出农户补贴面积公示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表不得交村干部代为公示,公示要留有影视资料。应将全组村民的补贴面积印制成表,在全组农户聚集区进行“全组通告制”集中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调整。

4)面积确认。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后,会同县财政局,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作为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此项工作要求在625日前完成。

4.补贴发放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财政部门要根据县农业局提供的各乡镇计税面积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将补贴资金划拔到各乡镇财政所,各乡镇财政所根据本乡镇政府提供的计税面积和发放明细表交由本乡镇农村信用社发放,各乡镇农村信用社在2016630日前通过“一卡(折)通”兑现到农民手中,存入资金时,各乡镇农村信用社应在农户“一卡(折)通”摘要上标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字样,财政部门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将资金发放情况汇总上报财政厅、农业厅。

5.补贴用途

为引导农民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保护,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桔秆综合利用水平,补贴资金应引导农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用好畜禽粪便,多施农家肥;二是鼓励有效利用农作物桔秆,通过桔秆还田青贮发展食草畜牧业,禁止焚烧秸秆,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三是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推广水肥一体化等农业绿色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主动保护地力;四是鼓励深松整地,改善土壤耕层结构,提高蓄水保墒和抗旱能力。

(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为支持和引导粮食生产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生产组织化程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

1.支持对象

全年水稻、马铃薯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规模经营主体,体现“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

在我县区域内新型经营主体作为补贴对象需达到的主要粮食作物种植面积最低门槛为:种粮大户50亩,家庭农场50亩,农民专业合作社300亩,直接从事粮食种植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500亩。

2.支持内容

该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其中2016-2017年,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资本金注入、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内容)

1)加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强化银担合作机制,解决新型经营主体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我县及时组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并争取自治区的扶持。

2)围绕粮食生产,积极推广土地托管服务模式,鼓励供销、农机等单位发展农业合作社,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社会化服务,提高全县粮食生产规模化率。加快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粮食生产托管服务、病虫害统防统治、稻谷烘干储藏、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探索将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到组织成员。

3)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对连片300亩以上的稻田开展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服务、稻谷烘干、仓储物流等设备设施的购置和研发,支持开展桔秆还田、病虫害统防统治、抗灾救灾、节水灌溉等农业技术推广,提高为农服务水平。

4)支持农业和供销系统建立为农服务中心和平台,加强农民培训基地建设,加大职业农民培训。

5)支持粮食绿色生产技术推广与服务。支持绿色生产技术推广与服务,发展生态粮食,提升耕地地力水平:对通过绿色、有机粮食和蔬菜类农产品认证的生产基地进行补助;对新型肥料推广、绿色农药推广以及节水灌溉技术推广等进行补助。

6)支持其他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出有关的其他支出。

3.支持方式

结合我县实际,坚持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支持方式,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具体支持方式为:

1)重点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通过农业信贷担保的方式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推动形成全县性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

2)贷款贴息: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直接从事粮食生产、收储、加工方面获取的贷款予以贷款贴息补助。如: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的,可对购置大型农机产生的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年度贷款贴息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

3)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补贴与技术推广服务面积挂钩,可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等方式。重点支持粮食绿色生产技术推广与服务。

4.操作办法及补助标准

县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在上述环节中自行选择具体支持方式,确定操作办法、补助标准。采取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单独编制具体实施细则。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副县长任副组长,财政、农业、宣传、审计、各乡镇财政所、农村信用社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补贴标准、组织核实补贴面积、兑付资金、监督检查、落实工作经费、咨询信访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负责落实补贴相关工作。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主要负责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财政、农业、宣传、审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项工作。财政、农业、宣传、审计、各乡镇财所、农村信用社等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要求,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同推进补贴工作。

(二)广泛宣传引导。宣传部门通过广播、报刊及其它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做到补贴政策家喻户晓,让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做好统一解释。

(三)强化信息管理。各乡镇要通过现有统计渠道,建立农业补贴信息管理档案,对列入补贴的农户逐户登记,分组立档,做到补贴对象与耕地面积一一对应。乡镇负责组织补贴面积具体核实工作,县农业局负责最终审核确认补贴面积,并将确认面积上报至市级主管部门。补贴资金发放实行乡镇、村两级公示制,公示内容包括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公示内容要与实际发放情况一致,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开展监督检查。结合的补贴监督机制,严禁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给予补贴,一旦发现,按照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格执行补贴信访受理制度,对于信访案件要限时办结;严格落实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补贴监督机制,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五)落实工作经费。与补贴工作相关的经费,如宣传费、资料费、纸张印刷费,基层干部登记、申报、核实补贴面积等信息的误工补贴等,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助,由县财政保障。

(六)明确职责分工。按照财政部门管资金、农业部门管面积的相关原则进行职责分工。财政部门要落实预算资金,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严格执行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农业部门要重点做好基础数据采集、信息数据录入、数据分析、组织发放等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乡镇政府要严格落实补贴发放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补贴信受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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