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票区畜禽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辽宁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南票区畜禽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南票区畜禽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
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辽宁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5〕6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区环保局已于2016年完成禁养区的划定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确保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充分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从源头上控制和削减畜禽养殖排污总量,规范养殖行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产权隶属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各乡镇、九龙街道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区关闭或搬迁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乡镇政府是搬迁的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各乡镇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步骤,确保关闭或搬迁工作形成合力,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二)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相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内的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进行调查核实和全面清理,依法予以关闭或搬迁。实施中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做好工作。今后严禁在禁养区内新建、改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一经发现将严肃执法并坚决取缔。同时要处理好依法关闭或搬迁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工作要重视方式方法,既要坚定不移地完成任务,又要反映群众合理诉求,保护群众切身利益。要关心群众生活,帮助解决禁养区内关闭或搬迁群众的生活困难,引导扶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发展其它产业致富。
三、工作目标
全区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必须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关闭或搬迁工作。逾期拒绝签定协议,不拆除、不转产、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拆除。
四、关闭或搬迁的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
1、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
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城镇现行总体规划边界范围内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
2、位于禁养区其他区域内应关闭或搬迁的。
(二)对象
位于上述区域中经核实确认的确需关闭或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五、工作计划
2017年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分前期准备、关闭或搬迁实施两个阶段进行。
1、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4月—2017年6月)
畜牧、环保部门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开展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确认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7〕34号)要求,对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户进一步确认。
各乡镇、九龙街道组织有关人员按区人民政府禁养区划定实施方案要求,对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名单(附件)进行实地现场调查核实,详列全部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分布情况、畜禽品种、畜禽舍面积、附属设施面积、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与处理模式、畜禽舍内外及全景照片、证照及有效期等信息,并登记造册。填写调查表、统计应拆除面积,统计调查表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上报区专项整治办公室。
2、关闭或搬迁实施阶段(2017年7月—2017年12月)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最终确定实际搬迁或关闭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名单,给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下达关停通知书,畜禽养殖场或养殖专业户按照通知要求停止养殖,自行搬迁或拆除。对禁养区内到期不自行清拆的养殖场或养殖专业户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牵头,区直有关部门配合,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各乡镇、九龙街道既要使整治工作形成强大声势,让畜禽养殖户明白这是法律规定和保护环境所需,也要认真细致地做好畜禽养殖户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之主动配合整治工作,同时要关心他们的疾苦,切实帮助畜禽养殖户解决好生活出路问题,引导、扶持他们发展其它产业致富。
畜禽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结束后,各乡镇、九龙街道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材料以书面形式上报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对畜禽禁养区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验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加强对已关闭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措施,严防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反弹”和“复养”现象发生。
六、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畜禽禁养区关闭或搬迁工作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的工作,为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禁养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董金旭 区 长
副组长:方树轶 副区长
徐绪泽 副区长
成 员:邓福强 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裴 冰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高 飞 区动监局局长
张立民 区财政局局长
卢宝昌 区环保局局长
孙 鹏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刘 伟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赵建夫 区国土分局局长
张旖旎 张相公屯乡乡长
李立寰 九龙街道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动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动监局局长高飞兼任,联系电话4190028。
(二)职责分工
各乡镇、各部门必须以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区动监局:负责畜禽养殖场搬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导非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养殖废弃物的利用
2、区委宣传部:区委宣传部负责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营造舆论氛围,引导养殖场(户)自觉配合整治行动。
3、区财政局:负责筹措、安排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经费。
4、区环保局:负责整治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及查处各种环境违反行为,指导监督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清理和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禁养区内新建养殖场和在原址恢复畜禽养殖行为,指导非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粪污处理设施完善改造建设。开展非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粪污处理设施环境评估工作。
5、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注销关闭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的营业执照。
6、区公安分局:负责专项整治过程中执法监督的安全保障。
7、国土分局:负责对占用基本农田违法建设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进行整治拆除。
8、区住建局、供电分公司:负责对拒不执行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采取断水断电措施。
9、各乡镇、九龙街道:负责辖区禁养区内养殖场(户)的养殖设施拆除和整治达标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是依法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有效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为确保按时完成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依法关闭或搬迁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有效推进工作开展,建立考核机制,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各相关乡镇要尽快制定关闭、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齐抓共管。动监、环保、财政、公安等部门及各乡镇要在区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关闭或搬迁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二)做好宣传工作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介,以及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资料、张贴标语和公告、悬挂横幅等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宣传国家环保有关法律法规,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充分认识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要及时宣传整治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并适时曝光一批反面典型,为全区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深厚舆论氛围。
(三)坚持属地管理、强化联合整治
禁养区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养殖污染治理实行网络化管理。各乡镇、九龙街道是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整治工作直接责任单位,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禁养区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拆除关停。各乡镇九龙街道要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订专项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步骤,落实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充分发挥村委会的基层组织作用,切实把整治任务落实到单位、到村、到场。环保、动监、国土、公安、财政、供水供电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衔接,组成联合整治队伍,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强大合力,推动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落实整治资金
为做好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区财政安排专项整治资金,用于奖补在整治过程中主动拆除、关闭或搬迁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以及各乡镇政府和区整治办公室专项工作经费。
(五)强化制度保障
一是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每月25日将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是建立考核制度,加大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办和考核力度,将关闭或搬迁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全年目标管理考核范畴。
三是建立监管制度,乡镇、村要加强巡查,坚决防止已取缔的养殖场户在原址恢复养殖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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