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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办法】保定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时间:2023-11-10 09:18:01  来源:网友投稿

保定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略)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4号),强化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粮食办法】保定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供大家参考。

【粮食办法】保定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保定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略)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4号),强化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粮食局会同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统计局、农发行保定分行、中储粮保定分公司、保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重点考核事项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30日前印发。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15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粮食局,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重点考核事项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330日前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报,并交由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粮食局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并于201633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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