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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保定市市级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完整)

时间:2023-11-10 09:45:03  来源:网友投稿

保定市市级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4〕16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保定市市级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人社办法】保定市市级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完整)


保定市市级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416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冀办发〔20141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212号),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厅、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保办发〔20151号)精神,明确市级扶持创业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程序,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2014年起,市政府每年从历年结余的失业保险专项基金中调剂2000万元作为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全市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工作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补贴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  市全民创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业办)负责市级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申报程序

第四条  小微型企业的租金补贴。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型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可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100 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 元;1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 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具体申请办法按《保定市关于落实小微型企业房租补贴的申领程序》办理。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资金补贴。创业孵化基地的资金补贴包括入驻定点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的场地租赁费补贴和创业实体的水电费补贴,其补贴标准分别为:入驻定点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正常经营满6个月的,给予孵化基地最长不超过3年的一定额度的场地租赁补贴和一定数额的水电费补贴,场地租赁补贴标准:每平方米每天2元(不足2元的据实补贴),每个创业实体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水电费补贴标准:每个创业实体每年水费、电费补贴之和最高不超过2400元(不足24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申请办法按《保定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方案》办理。

第六条  创业培训补贴。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内有创业愿望的职业院校学生和已创业的小微企业主(原则上在创办3年内)提供不同层次、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培训机构可申请创业培训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元。对学员参加培训后,培训合格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创业的,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向市创业办提出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

(二)《申请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三)免费培训协议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创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未就业证明),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四)培训小微企业主的,还应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

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后,申请材料经市创业办审核公示后抄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市创业办。

第七条  创业实训补贴。有创业愿望及创业能力的创业人员到创业实训基地参加实训的,可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实训基地不超过3个月的创业实训补贴。

申请创业实训补贴的创业实训基地向市创业办提出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业实训基地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二)《保定市创业实训基地补贴资金审核表》;

(三)《保定市创业实训人员情况统计表》;

(四)《保定市创业实训基地考核评估表》。

创业实训基地提出申请后,申报材料经市创业办审核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实训基地账户。

第八条  一次性创业补助。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2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含网络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初次领取市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向市创业办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5000元。

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的创业者向创业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携带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保定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助申请表》。

创业者提出申请后,经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核实、汇总,填写《保定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助审核认定表》、《保定市高校毕业生申请自主创业补助人员花名册》,经创业所在地创业办审核并报送市创业办审核后抄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第九条  凡已享受过同级财政相关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上述创业补贴,可按最优惠政策享受。各级创业服务机构要对享受创业补贴的各类人员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记载,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第十条  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创业扶持资金由市创业办审批,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账户;20万元以上创业扶持资金由市创业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账户。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创业扶持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讲究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对违规使用创业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给申请者。支付给申请者本人有困难的,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同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由同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负责发放至申请者本人。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创业扶持资金支出由市创业办、市财政局共同报市政府审批确定。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所需表格等文书式样由市创业办统一制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6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并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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