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工信办法】萍乡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引导基金信贷通”使用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时间:2023-11-10 09:45:03  来源:网友投稿

萍乡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引导基金信贷通”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优化企业融资环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协同创新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办法】萍乡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引导基金信贷通”使用管理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工信办法】萍乡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引导基金信贷通”使用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萍乡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引导基金信贷通”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优化企业融资环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协同创新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以及《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科技协同创新,提升产业和企业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引导基金信贷通(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信贷通)是指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通过与银行合作,帮助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投入较大的企业获得2000万元及以下流动资金贷款,无抵押物的企业可获得500万元及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抵押物的企业可以获得2000万元及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支持全市行业有优势、科技含量高、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社会诚信良好的企业。

第三条  市财政局将引导基金拨付给市国资公司,市国资公司将引导基金存入合作银行作为贷款风险代偿保证金(以下简称“财政保证金”)。合作银行承诺按不低于保证金的6倍安排贷款额度,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提供贷款。财政保证金存在银行所产生的利息(利息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作为下一年度财政保证金滚存使用,市国资公司存入的财政保证金一年一期,滚存使用,直至总金额达到2亿元。如财政保证金发生代偿,市国资公司要在下一年度用引导基金予以补齐存入合作银行,以维持2亿元的保证金总额。

第四条  贷款年度合作期(以下简称合作期)为一年一期。以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公司与合作银行和县(区)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签订三方协议为时间点开始计算,顺时12个月为一个年度合作期。

第五条  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是引导基金的主管部门,市工信委牵头负责动态管理并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对申报企业进行审定,市财政局负责保证金的筹集,市国资公司负责资金的跟踪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  确定合作银行和财政保证金额度

第六条  各商业银行本着自愿原则,向市工信委等提交申请成为合作银行的具备竞争性条件的相关材料,经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挑选后,由市工信委等按本办法规定与所选定的银行签订“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引导基金信贷通”三方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成为“引导基金信贷通”合作银行。

第七条  合作银行根据本办法有关要求和自身可能提供的贷款规模申请财政保证金,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合作银行的申请和财政保证金总量,统筹安排确定各合作银行的财政保证金额度。当合作银行的贷款总额超过约定财政保证金放大倍数量时,财政对超额贷款部分的保证金酌情予以补足,反之则相应调减财政保证金额度。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八条  申请享受“引导基金信贷通” 融资贷款支持的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萍乡市范围内登记注册;

2.具备正常生产经营条件;

3.经市工信委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市科技局认定具有原创性科技成果或自主发明专利,且技术水平为达到国内领先的优势高新技术产业;

4.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无不良信用记录;

5.上年度已缴纳税收10万元及以上或市场合同可实现税收总额达30万元及以上;

第九条  单个企业申请 “引导基金信贷通”融资贷款,可获得2000万元及以下贷款。贷款利率遵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最高上浮上限不超过30%的幅度计取。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条  县(区)工信委、科技局会同合作银行基层支行对本县(区)内符合基本条件并有融资意愿的企业进行资信调查(资信调查公示结论有效期为一年),根据资信调查结果,初步确定一年期拟贷款企业名单和信贷规模,并将企业名单公开公示,公示期为三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的拟贷款企业,可在一年期内申请 “引导基金信贷通”融资贷款。拟贷款企业向县(区)工信委提出贷款申请,县(区)工信委、科技局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并上报市工信委;

第十二条  市工信委收到县(区)出具的审核意见后,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公司对县(区)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出具复核意见书;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根据市工信委等出具的复核意见书,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信贷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通过合作银行审核后,拟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所有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并签订相关合同,合作银行与贷款企业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后,银行于三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在每个月的5日前,合作银行将上月已发放贷款的企业名单和贷款额度报市工信委,并抄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  当财政保证金不足总额的1%时,县(区)工信委等应暂停受理企业申请,合作银行暂停办理新的贷款业务。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信贷通”融资贷款比照银行贷款业务进行贷后管理。合作银行会同县(区)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监督,贷款企业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贷款期间企业发生欠息或贷款期满后企业未偿还贷款,由银行下达《代偿通知书》,告知贷款期满企业,并抄报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公司及县(区)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

第十九条  收到《代偿通知书》后,由县(区)工信委牵头,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和合作银行配合,采取行政或法律等手段对企业进行追偿(包括企业资产、所有股东个人资产和原材料、机器设备等资产)。

第二十条  在下达《代偿通知书》一个月后,追偿款不足以清偿借款资金本息,经过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公司会商同意后,启动保证金代偿。在合作银行对 “引导基金信贷通”融资贷款放贷规模达到保证金规模的6倍后,追偿款与贷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可先从财政保证金中扣除。

当发生代偿后,追偿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时,追偿款与贷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市财政、县(区)财政、合作银行分别按40%40%20%的比例分摊。

第六章  监督奖惩

第二十一条  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县(区)工信委、科技局和合作银行的工作业绩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时归还贷款的企业,县(区)工信委、科技局和合作银行应共同配合追回贷款,市有关部门应将该企业纳入我市财政政策支持系统风险警示名单,进入名单的企业以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控股的其他关联企业,今后不能再获得财政政策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贷款放大倍数多、未发生代偿或代偿发生少的合作银行,市财政局将对合作银行的财政性存款予以倾斜调剂,以示激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推荐访问: 萍乡市 战略性 信贷 【工信办法】萍乡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引导基金信贷通”使用管理办法

版权所有:精诚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精诚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精诚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20022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