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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方案】萍乡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精选推荐】

时间:2023-11-10 08:36:02  来源:网友投稿

萍乡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号),推进我市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稳妥有序地做好推进我市城镇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方案】萍乡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人社方案】萍乡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精选推荐】



萍乡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推进我市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稳妥有序地做好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工作,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改革,优化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按照“积极稳妥、密切配合、平稳交接、有序进行”的工作要求,分阶段、有步骤地实现行政经办管理职能的有效衔接、基金资产的安全移交和人员的平稳转移,确保移交期间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参保人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整合。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同步开展原卫计部门新农合职能的移交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移交任务。

(二)整体移交,注重衔接。妥善处理好体制、制度分轨运行期间的有关问题,做好工作衔接。将原各县(区)卫计部门新农合管理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等整体移交同级人社部门。

(三)强化监管,规范运行。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指导。整合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人员分别按照原待遇标准和报销程序支付待遇,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严格基金管理,加强基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落实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三、整合工作内容

(一)职能移交。2016831日前,整合各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责,统一由人社部门管理。卫计部门新农合的行政职能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行政职能移交给同级人社部门,各县(区)新农合的经办职能移交给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机构编制人员移交。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原则,整合市、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资源。将市、县(区)卫计部门负责的新农合经办机构、编制、人员等成建制移交市、县(区)人社部门管理。以省政府下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时间节点,即2016620日前各县(区)从事新农合经办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2016831日前划入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原乡镇(街道)、卫生院(乡镇医院)、村(社区)等从事新农合工作的人员,在人社部门指导和管理下,继续履行原承担的新农合收支结算等工作职责。(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

(三)业务系统、信息数据移交。市、县(区)人社部门牵头,研究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信息系统升级方案。各级卫计部门按要求做好软件系统、网络系统、硬件系统以及数据移交等工作。市卫计部门配合市人社部门完成参合人员信息数据移交工作。各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2016815日前将参合人员信息数据送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各县(区)人社部门复审后于2016831日前按照市人社局信息中心的数据采集的要求提供数据。(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各县(区)人社部门、卫计部门)

(四)基金移交。2016831日前,各县(区)卫计部门及相关单位将新农合基金档案资料、基金报表以及基金历年结余、基金财务数据软件等,移交给同级人社部门,移交前要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结算,监察部门予以监督。在移交工作完成后,由市审计局制定统一的审计方案,对新农合基金的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会计科目和会计账册按规定进行审计,并于20161130日前形成新农合基金移交审计报告。财政部门负责将新农合基金(含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银行账户20161130日前并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银行账户,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整合期间,不得制定出台新农合有关政策。除按规定结算支付参合人员医疗费用外,未经市人社部门批准,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其他费用。整合期间暂时实行统一专户管理、分账核算的办法。各县(区)新农合基金累计负结余的和2016年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出现缺口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予以补足,不得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之间进行调剂。(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档案资料移交。2016831日前,各县(区)卫计部门将新农合历年各项基本政策、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性法规的文档资料(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整理后,一次性移交同级人社部门。(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固定资产移交。2016831日前,各县(区)卫计部门将新农合使用启动资金及政府投入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登记造册,移交给同级人社部门,监察部门予以监督,审计部门做好对列入移交的各类资产的审计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产划转工作。(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整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各县(区)职能、机构、人员、基金整合后,暂维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分轨运行、政策不变。市人社部门在201610月底前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配套文件的制定并报市政府审定,出台我市市级统筹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政策,确保自201711日起实行“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统筹层次、统一大病保障机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新农合职能和机构编制人员在2016831日前移交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仍然分轨运行至1231日。分轨运行期间,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保持不变,各街道(乡镇)、社区(村)从事新农合工作的人员和职责保持不变,收支结算等经办工作保持不变,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各县(区)要保证分轨运行期间新农合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改善民生、促进发展的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统筹安排,协同推进,按照工作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任务。按照赣府发〔201628号文件要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萍乡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负责医疗保险制度、体制、政策、管理、经办整合工作的组织推动和协调指导。协调小组适时召开会议,研究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有关情况,安排推进相应工作。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制定整合制度、整合机构、统一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确保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求,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制定、经办服务、督促指导和宣传培训;市卫计委负责指导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相关的新农合职能、经办机构、人员、基金等移交工作及宣传引导工作,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市财政局负责完善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研究新农合基金移交监督管理办法,并按政策落实财政补助资金,督促各县(区)做好管理和经办工作的经费保障;市、县编委办负责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划转工作;市委宣传部配合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宣传工作,通过正面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市发改委负责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审计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审计局做好新农合基金和各类资产移交的审计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定期提供全市城乡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信息,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医疗保险欺诈骗保行为;市教育局负责定期提供全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入学和毕业等信息,督促学校协助做好学生参保登记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督促各县(区)民政局定期向同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各类困难人员信息,协助做好困难群体参保及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工作。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委会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组织和政策宣传工作。

(三)积极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解读政策,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确保整合工作顺利推进。

(四)认真督促指导,严肃工作纪律。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进度安排,加大工作力度,深度督查指导,定期调度通报,确保整合工作如期完成。严格执行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财经纪律,严禁借交接之机突击调整人员,私分、变相发放和转移资产及基金。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整个交接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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