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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制度】安国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时间:2023-11-10 15:09:01  来源:网友投稿

安国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安国市统计局是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执行国家和地方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职能部门。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计制度】安国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供大家参考。

【统计制度】安国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安国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安国市统计局是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执行国家和地方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职能部门。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安国市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河北省统计条例》。

二、 执法程序

(一)受理立案材料

主要包括:检查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中发现的;控告、检举、揭发或反映的;上级统计机构交办的;有关部门转办的;要求复议或复查的;其他应查处的。在受理立案材料的过程中,重点对立案材料的立案条件、材料的真实性及执法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

(二)立案

经领导同意,对检查(或举报)中发现的涉嫌统计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三)调查

由两人以上办案人员持执法证调查取证,记录调查笔录,并将笔录交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盖指印。

(四)告知

统计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统计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检查小组向局领导班子提出处罚建议,经班子集体讨论后,以法律文书形式告知当事人应承担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处理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统计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及当事人收到统计处罚告知的陈述,检查小组向局领导班子提出处罚建议,经班子集体讨论后,对具体统计违法行为进行裁量,按法定程序给涉案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签收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2、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国市统计局将采取以下措施:(1)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结案

严格按照结案规定的程序立卷归档及备案。

三、 检查程序

根据全国、全省、全市的统一部署,定期和不定期地在市辖区范围内开展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大检查。

(一)属于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例行检查的,在检查前要向被检查单位预先发出《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向被检查单位预告检查的内容、时间及检查员姓名和人数,使被检查单位预先做好检查的配合工作。

(二)对于已经掌握一定证据的统计违法单位或个人,统计执法机构可依照法定程序直接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查人员示证进场调查。对此,当事人必须依法配合。

四、 听证程序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处于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执法机构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安国市统计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制作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听证结束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五、执法监督

省统计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信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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