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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怀安县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风险防控管理办法暂行(全文)

时间:2023-11-12 16:54:02  来源:网友投稿

怀安县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风险防控管理办法(暂行)当前,股份合作扶贫迅速推广,成为发展我县农村经济、实施产业扶贫的重要方式。为规范扶贫资金入股模式,加强全程监管,确保扶贫资金安全和保障贫困群众收益,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怀安县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风险防控管理办法暂行(全文),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怀安县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风险防控管理办法暂行(全文)


怀安县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风险防控管理办法(暂行)


当前,股份合作扶贫迅速推广,成为发展我县农村经济、实施产业扶贫的重要方式。为规范扶贫资金入股模式,加强全程监管,确保扶贫资金安全和保障贫困群众收益,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建立农村股份合作资金风险防控机制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现就建立共富项目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享有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照“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的总体思路,投入设施农业、养殖、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固定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入股参与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经营,开展资产收益工作的管理。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指按照《公司法》、《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设立,并主动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我县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和成长性型小微企业。

第二条  扶贫入股资金的管理,突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坚持前置风险防控、过程风险防控、结果风险防控“三重防线”累进叠加,市场、自然、技术“三重风险”综合规避,建立形成以保障扶贫资金安全为前提、以维护贫困户收益为核心、以利益联结机制为关键的扶贫入股资金使用模式。

第二章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确定

第三条  扶贫对象在选择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时,优先选择县域内固定资产较大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  扶贫资金入股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应具备经营状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与农户生产经营关联度高等条件,从下列企业中择优选定:

1)省、市、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扶贫龙头企业;

2)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3)涉农企业和各类小微企业。

第五条  乡镇、村制定对入股企业或合作组织考核办法,乡镇、村组织人员,在项目制定前对企业或合作组织进行综合考核、评估。

第六条  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建立权责明晰、管理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根据扶贫入股资金数量确定股权结构,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培育形成规范的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

第三章  扶贫资金入股和退出程序

第七条  申报项目时要召开村民代表会商讨资金投向,必要的时候召开村民会,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向乡镇上报。经扶贫领导小组研判同意,实施计划下达后后即可实施该项目。

第八条  扶贫入股资金规模,不得超过参与共富企业实际资产的20%,且需要该企业以与入股资金等量的固定资产作为风险担保后,方可确定该入股项目。

在县级扶贫部门的协调下,符合条件的贫困户与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签订《扶贫资金股份合作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协议扶贫资金入股期限原则上56年。

2)入股扶贫资金中,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数额每户原则上应控制在1.2万元以内。

3)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应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形式与入股的扶贫对象确定股权收益。按股分红收益根据股权比例按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入股的,保底收益不低于入股资金总额的10%

4)入股的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严格规范使用投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改造职工宿舍;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企业担保金;其他不符合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支出。

5)协议履行期间,扶贫对象和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不得中途终止协议。

第九条  农民合作组织和企业在与贫困户签订入股协议后,要及时与贫困户进行说明并帮助贫困户填写到扶贫手册或股权证书。

第十条  协议书必须由司法部门进行司法公证,或由相应部门鉴证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在贫困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代替扶贫对象签订协议。

第十二条  协议到期后,扶贫对象可自愿撤回股金归本人所有,并严格按照资产评估结果确定所占股份。也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重新签订《扶贫资金股份合作协议书》。

第十三条  协议履行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协议需要提前终止的,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严格按《公司法》或《合作社法》履行退出程序,并由村、乡(镇)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由于某种原因解体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核算,保证扶贫入股资金和形成的资产不受损失。

第十五条  企业或合作组织如出现不能按期兑付,恶意拖延、骗取入股本金和分红的现象,乡镇、村按照公司与贫困户签订的协议双方首先进行沟通、协商,如企业或合作组织还不能履行职责的,由村委会按照司法程序,向法院起诉。

第四章  入股资金的运行和利益保障

完善内部监管。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要依法经营,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民主监督等制度,定期向股东成员公布经营状况,保证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  强化外部监督。扶贫办、农工部负责依法指导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加强规范管理,定期检查财政扶贫入股资产和入股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进行监管、审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公证机构做好相关公证工作。

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金融机构对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账户进行日常预警监测,发现不良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扶贫部门备案。

乡村干部、入股群众代表成立监管小组,对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扶贫入股资金使用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保底分红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风险保障基金,提高应对市场风险能力。要与保险公司针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损失风险,探索研发相关保险产品,引导具有农业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创新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保险产品,鼓励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

第十八条  县以上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财政扶贫资金入股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宣传、组织、指导、监督工作。各乡(镇)要对扶贫资产入股的资金加强监管,对违规使用、套取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要追回扶贫资金,依法追究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在扶贫资金入股共富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存在腐败问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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