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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办法】双桥区商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11-13 16:27:01  来源:网友投稿

双桥区商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双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桥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承双政〔2017〕27号)文件精神,依据有关法律规章,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务办法】双桥区商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商务办法】双桥区商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范文推荐)


双桥区商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双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桥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承双政〔201727号)文件精神,依据有关法律规章,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行政执法,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现场监督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文字或音视频记录。

第四条 执法文字记录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委托书和鉴定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等书面记录。音视频记录包括照像、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执法人员应根据不同的行政执法性质,在文字记录的基础上,可采取合法、有效、适当的音视频记录。

第五条 行政许可的接受、受理、审查、决定等过程记录,按双桥区政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先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检查。

第七条 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按规定填写举报登记或案件接待登记和回执登记。同时可进行必要的音视频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八条 行政检查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证人和当事人时,应按要求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和调查笔录等执法文书,可进行音视频记录。

第九条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时,应按规定填写相关执法文书,可音视频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条 审查与决定时,应按规定填写案件审批表、审议记录等执法文书,以及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时,按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可进行音视频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二条 执法文书送达时,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可通过音视频记录送达过程。

第十三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需要进行音视频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文字和音视频记录信息,应及时整理,30个工作日内,形成相应案卷,其归档、保存。音视频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及时归档。

第七章 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使用及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是指统计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的录音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室内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及统计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以本部门实际持证执法人员数量为基础,按照政府统计部门所属配备标准类型和规定比例标准,合理确定配备数量。

第十七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设备配备与统计行政执法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严禁配置与统计行政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领用、使用音像记录设备,仅可用于行政执法活动,严禁在非执法活动或个人事务中使用音像记录设备。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由本部门法制机构统一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音像记录设备的管理、维护、培训、使用及检查等具体制度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纳入法行执法责任制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对不按要求制作全过程记录、违反规定泄露执法信息、故意毁损或随意删除修改执法文字或音像信息、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执法记录仪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双桥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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