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住建其他】通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通知

时间:2023-09-07 16:27:01  来源:网友投稿

通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08]1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为全面加快城市改造步伐,切实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按照省政府城市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其他】通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通知,供大家参考。

【住建其他】通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通知



通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县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8]19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加快城市改造步伐,切实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按照省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统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通化县,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坚持立足长远、统筹规划、切合实际、精心组织、配套建设,进一步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不断把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到广大人民群众。

(二)工作目标

计划2008年集中改造中心区域棚户区18万平方米,居民3176户、11116人。按照省政府的要求,集中力量完成我县棚户区改造任务,彻底改善棚户区的人居环境。

二、棚户区界定

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方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三、 改造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县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拆迁安置,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住房保障体系。

(二)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遵循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组织规划设计,科学合理不降低标准,实行连片改造不留死角,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功能完善。

(三)坚持改造与改善相结合,注重改善的原则,旧区整治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进一步改变城市面貌和居住环境,提高居住水平。

(四)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在棚户区拆迁补偿、土地征用、规划建设和回迁安置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阳光操作,认真解决信访问题。

四、 建设标准

(一)棚户区改造的规划必须符合通化县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规划指标不能降低,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完成改造区域内道路、排水、绿地、公厕、垃圾中转站、供热、给排水、照明、环卫、煤气等配套设施,县建设局按照棚户区改造计划统一组织棚户区改造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棚户区改造安置回迁户原则上要集中建设、集中安置,必须先建回迁楼,后建商品楼。回迁房屋必须具备居住的基本条件,具备厨房、卫生间等必有设施,户型设计要以满足回迁要求为前提,以中、小户型为主,最小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应设计有50607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70平方米以上的户型原则上不超过20%

(三)棚户区改造工程所用材料、施工工艺、节能标准、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质工程标准。

(四)回迁楼一楼不准建车库和经营性用房。

五、 优惠政策

(一)在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列入省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建设回迁房和经济适用房所需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以划拨方式供应(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其他建设项目拆迁后腾空的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留给县政府,用于县城市棚户区改造。

(二)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水、热、燃气等增容和入网费。不得设立向棚户区征收的各项收费。

(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照顾。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免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四)对棚户区被拆迁人合理补偿,低保户给予适当照顾。可采取回迁安置(产权调换)、现房安置(二手房)、货币补偿、廉租房等多种形式补偿安置。实行回迁和现房安置的,对私有产权住宅房屋原面积部分原则上拆一还一。被拆迁面积达不到最小户型面积标准的,可以合理扩大建筑面积,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按照房屋建筑成本价购买。对特殊困难居民扩大面积部分,无能力购买的,可确认为公有产权,实施廉租办法。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安置房屋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要求货币补偿的,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五)要结合棚户区改造,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尽快形成制度化的廉租住房财政资金渠道,从财政预算、土地收益、公积金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加强廉租对象的认定、配租并形成退出机制。

(六)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支持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积极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七)棚户区内10千伏及以下属供电企业产权的电力设施,由供电企业无偿拆除;棚户区改造后新建小区的供电电源涉及10千伏干线建设工程由供电企业负责筹集资金,并组织设计和施工建设;棚户区改造的供电配套工程(从上级电源出线到小区住宅楼的进户点或公用建筑产权分界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无偿设计,收取的供电配套工程费用不计取人工费。

六、 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成立县长为组长,几个班子相关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工作,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

(二)资金筹措

1、争取省财政,省建设厅补贴和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

2、县财政适当补贴

3、积极争取各商业银行贷款

4、责任单位引进社会资金(包括招商引资)

(三)运作方式

1、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

县政府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组织编制改造方案和详细规划,制定建设计划、用地计划、政策性资金分配和拆迁等相关政策的制定,并上报市棚改办审定,省棚改办备案,并监督责任单位及相关部门按改造方案实施,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

2、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县棚户区改造以县建设局为主要责任单位,为确保改造顺利完成,责任单位要积极招商引资选择经济实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的开发企业,按照统一标准实施棚户区改造(包括规划标准、户型设计标准、回迁安置补偿标准等)确保棚户区改造任务顺利完成。

2008年责任单位完成棚户区改造指标是18万平方米。

(四)拆迁安置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县政府制定的《通化县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执行。

1、拆迁总的要求

要认真执行拆迁管理的各项规定,充分发挥政府在拆迁中的作用,做好拆迁政策宣传解释和疑难问题协调处理工作。责任单位要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对棚户区中的低保户名单、安置地点、评估标准等内容及时公开,做到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回迁安置方案公开、拆迁和回迁房屋面积公开、搬迁顺序公开等。保证拆迁安置政策到位、实行阳光拆迁、和谐拆迁。

2、回迁安置补偿标准

鼓励回迁,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按搬迁时间先后顺序优先选择楼层楼号,搬迁时间和设计图纸要进行公示,实行阳光操作,拆迁现场设置公示板,迁走一户,公示一户。

具体标准是:

拆迁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其使用性质为住宅,拆一还一,不结算结构差价,只结算楼层差价,具体标准为:三、四层楼为80/平方米,二、五层楼为50/平方米,一楼和顶楼住宅不结算差价。回迁户回迁超出面积部分只享受5平方米(含5平方米)成本价优惠。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回迁安置到40平方米住宅楼,超出面积5平方米(含5平方米)按成本价1000/平方米结算,同时结算楼层差,再超出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例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32平方米,回迁安置到40平方米住宅楼,32平方米一平还一平,5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成本价),3平方米×市场价,同时结算楼层差;如果回迁到50平方米住宅楼,32平方米一平还一平,5平方米×1000/平方米(成本价),13平方米×市场价,同时结算楼层差)。

对持有县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现今继续领取保障金的,其被拆迁人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无偿安置到40平方米住宅楼,再超出面积部分按回迁标准结算(例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32平方米,回迁到40平方米住宅楼,不结算结构差和楼层差;如果回迁到50平方米住宅楼,超出面积以40平方米为基础,5平方米×1000/平方米(成本价),同时结算楼层差,再超出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回迁面积相同的只结算楼层差;回迁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按成本价1000/平方米结算,同时结算楼层差,再超出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回迁房屋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回迁剩余部分由拆迁人按照原房屋货币补偿标准返款,回迁部分结算楼层差。

3、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由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结果补偿。被拆迁人有异议另行评估的,由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4、依法强制拆迁

在安置合理的前提下,对极少数漫天要价、无理取闹、阻挠正常拆迁的,司法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坚决实施强制拆迁,人民法院要本着特事特办,急事先办的原则,优先审理,并先予执行。对个别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棚户区改造拆迁中恶意炒房的,要严厉打击。

五)加强建设管理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报建、审批实行“一站式”现场办公,限时办结。对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禁止以任何名义单建或插建。棚户区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招投标,要选用二级(或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或队伍参与项目建设。要选用符合国家与省技术标准要求和推荐的建筑材料与设备,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施工图设计文件要经过严格审查。加强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项目资本金、拆迁保证金、施工保证金,工程竣工后,要按规定组织竣工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棚户区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交由物业负责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切实解决低收入居民“住得起”的问题。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棚户区改造是惠及百姓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是我县今后二年的重要工作。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是代表县委、县政府实施棚户区改造的领导机构,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通化县的棚户区改造工作,责任单位在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和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做好拆迁安置、招标、施工、安全生产、监理、质量监督、综合验收等工作的落实。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财务专户管理体系,专款专用,保证棚户区改造任务的顺利完成,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努力完成我县棚户区改造任务。

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县建设局: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的规划编制、拆迁管理、开发、招标、施工、供水、供热、质量监督、房屋产权核准、产权灭籍、物业管理等项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立项和开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贷款的衔接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相关价格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棚户区开发资金筹措、工程决算的审查、土地收益专户储备管理和拨付。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土地相关手续和土地的招、拍、挂工作;

县人民法院:按照特事特办、急事先办的原则,依法实施棚户区改造拆迁过程中的强制执行工作;

县信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区域居民的信访接待工作;

县地税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县法制办公室:负责我县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出台的把关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强制拆迁的安全保卫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棚户区低保户的待遇能够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贯彻落实;

县监察局、审计局:负责责任单位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

改造棚户区所在辖区的快大茂镇、社区:负责棚户区被拆迁居民的思想动员工作;

县公证处:负责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产权、使用权不明房屋的证据保全工作;

县广播电视局、供电公司、消防大队、网通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部门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七个工作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综合计划

负责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及改造工程的综合协调工作;定期向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提出建议和措施;组织筹备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的工作会议;组织重要会议讲话材料;负责棚户区改造文秘、档案、信息和抽调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宣传发动组

负责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组织新闻单位做好全县棚户区改造的宣传工作;积极宣传推广各成员单位在推进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三)政策法规组

根据棚户区改造任务和性质,全方位做好棚户区改造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入户思想动员工作,并就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突出矛盾,适时研究和出台各项政策措施;负责对已经出台的有关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棚户区改造政策予以解释、答疑,指导依法实行拆迁;负责棚户区改造中突发事件、上访事件的处理、解答和安抚工作。

(四)规划指导组

负责编制棚户区改造计划和改造项目的详细规划;审核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详细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标准。

五)质量监督组

负责对棚户区改造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六)监督审计检查组

负责对棚户区改造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其阳光作业;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进展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棚户区改造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七)资金筹措管理组

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并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保证专款专用。

各工作组由各相关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抽调人员需要脱钩的必须全面脱钩工作。各工作组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思想,统一认识,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和各自的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努力完成我县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建设  棚户区改造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纪检委办公室,县检察院,县法院。       

通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326日印发  

推荐访问: 通化县 棚户区 实施方案 【住建其他】通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通知
相关文章

版权所有:精诚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精诚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精诚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20022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