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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办法】沈阳市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09-12 12:36:01  来源:网友投稿

沈阳市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联合审批工作制度,建立协调顺畅的配合机制,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根据《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审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察办法】沈阳市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监察办法】沈阳市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范文推荐)



沈阳市联合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联合审批工作制度,建立协调顺畅的配合机制,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根据《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审批”,是指在企业注册登记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等工作中,对依法需前置审批的项目,由相关行政审批机关实行同步审批。以联合审批方式办理的项目称为联审项目。

第三条 联合审批的原则:规程统一、责任明晰、协调有序、资源共享、公开透明、廉洁高效。

第四条 联合审批的方式:项目会签、联审会议、联合踏勘、网络联办等。

第五条 根据联合审批中的职责,分为牵头部门、联办部门、协调部门和监察部门。

牵头部门:负责制订《联审会签单》、《联合踏勘单》等;负责汇总联办部门意见;负责召集并主持联审会议、联合踏勘。

联办部门:配合牵头部门完成联审项目的咨询、办理,参加联审会议、联合踏勘等工作,按联合审批要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协调部门(审批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设定联合审批工作流程;对联合审批进行督办、协调和管理;参与重大项目的联审会议和联合踏勘。

监察部门(纪检监察室):对联合审批过程和效率进行监督,及时处理不当行政行为和违法违纪等问题。

第六条 牵头部门根据联合审批项目的性质确定。

(一)工商企业设立为工商局;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为外经贸局;

(三)基本建设项目分阶段确定牵头部门:

1、立项审批阶段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规划设计阶段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3、建设项目开工前审批及竣工验收阶段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其他联合审批事项以审批程序的最后把关部门为牵头部门。对牵头部门有争议的,由审批管理处确定。

第七条 对程序较简单,涉及前置审批部门较少的联审项目,采取项目会签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为:

(一)接到项目申请后,把关部门(牵头部门)即时向所涉及前置审批部门(联办部门)发送《联审会签单》;

(二)在规定时限内,联办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别出具审批意见,填写《联审会签单》,并回馈至牵头部门;

(三)牵头部门根据《联审会签单》的汇总意见,形成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结论。牵头部门只对联办部门审批结论的数量和法定形式等内容进行审查,不负责实质内容的审查、核实。

第八条 对程序较复杂,涉及审批部门较多的联审项目,采取联审会议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为:

(一)在联审会议议题确定后,牵头部门以《联审会议通知单》的形式,召集联办部门;

(二)联办部门接到通知后,由本单位审批工作负责人或授权审批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三)会议由牵头部门主持,根据联办部门意见,确定联办程序,承诺联办时限,提出联办意见;

(四)联审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各审批部门按会议纪要完成审批工作。

第九条 需多个审批部门现场踏勘的联审项目,采取联合踏勘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为:

(一)与申请人商定踏勘时间后,牵头部门需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参与联合踏勘的联办部门;

(二)参加联合踏勘的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做好踏勘(验收)记录,一次性提出有关意见;

(三)牵头部门组织填写《联合踏勘单》,联办部门人员当场签署意见;

(四)由于项目情况复杂,个别单位需要单独踏勘的或再次踏勘的,应提前告知牵头部门,并报审批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对涉及市、区两级审批,工程流程中审批信息或要件在部门间重复度高的审批项目,重点采取网络联办的工作方式。所谓网络联办是指以审批网络系统为平台,以企业基本信息库和审批数据库为资源,按照既定工作流程,相关信息和要件在审批部门间自动流转、自动汇总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为:

(一)对企业基本信息库和审批数据库未有记录的首次申办事项,审批部门按自身职责完成信息和数据的初始录入;

(二)对企业基本信息库和审批数据库已有记录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再重复录入信息,按自身职责对信息和数据进行补充;

(三)按工作流程设定,审批事项将自动流转至审批部门。对前置部门已审核的信息和要件,审批部门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第十一条 实现缺席默认制。凡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未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意见,应当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凡缺席联合踏勘或未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意见,不得再进行踏勘。

第十二条 实行超时默许制。凡未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批结论或未将意见回馈至牵头部门的,视为自动同意申请事项。牵头部门由此作出行政审批决定造成过错的或损失的,由该联办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按照充分信任的原则,凡前置部门已审核的信息或申请人已提交的要件,承办部门原则上不再重复把关。由于该审批信息或审批要件不当所造成审批结论过错或造成损失的,由前置审核部门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联审项目办理进度、承办部门、剩余时限等全部对外公开。申请人可通过“沈阳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中心”(www.sysp.gov.cn)进行即时查询。对办理情况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到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五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定期对联合审批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各部门在联合审批实施过程中的履职情况,作为季度、年度考核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监察局对联合审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对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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