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财政办法】石景山区民生家园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3-10-08 08:09:01  来源:网友投稿

民生家园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大基层基础保障力度,推进街道、社区公共服务水平,我区自2015年起,按照每个街道1000万元/年的标准设立民生家园建设专项资金。为了加强对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石景山区民生家园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石景山区民生家园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民生家园建设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基层基础保障力度,推进街道、社区公共服务水平,我区自2015年起,按照每个街道1000万元/年的标准设立民生家园建设专项资金。为了加强对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生家园建设专项资金应体现“三个符合”的要求,即要符合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要符合“三重一大”的制度要求、要符合民主公开的原则;要在现有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市里资金政策的支持,提高街道、社区公共服务水平。

(一)体现街道统筹协调职能。民生家园建设专项资金应当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确定使用方向,同时体现街道自身特色,充分发挥街道统筹协调的职能。

(二)坚持民主决策。各街道每年部门预算编制之前应完成征集居民意见工作,做好第二年民生家园建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并经街道主任办公会和街道工委会讨论集体决定,单项资金超过500万元需报区政府审核。

(三)注重资金绩效。各街道(鲁谷社区)作为民生家园建设专项资金的责任主体和绩效主体,要树立绩效意识,提高专项资金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群众的满意度。

(四)资金使用管理依法合规。民生家园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要符合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程监理与审计、工程验收等管理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管理的公开、安全和高效。

(五)各街道(鲁谷社区)每半年向区财政局、社会办报送一次民生家园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条 民生家园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区居民“房前屋后”环境改善,推进街道、社区文体、教育、治安、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支出,优先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得用于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的人员经费及办公经费,不得用于街道、社区“三公”经费及学习考察费、会议费等一般性开支。

第四条 民生家园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各街道(鲁谷社区)部门预算管理,每年第三季度,各街道(鲁谷社区)应当根据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将民生家园建设专项资金纳入下一年度本街道部门预算。

第五条 民生家园建设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严格按照《石景山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区财政局、审计局和社会办要加强对各街道(鲁谷社区)民生家园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对于资金使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社会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推荐访问: 石景山区 专项资金 民生 【财政办法】石景山区民生家园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版权所有:精诚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精诚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精诚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20022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