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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河西区支持企业上市加快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3-10-13 13:45:03  来源:网友投稿

支持企业上市加快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使相关企业充分享受市区两级扶持政策,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河西区支持企业上市加快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河西区支持企业上市加快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



支持企业上市加快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使相关企业充分享受市区两级扶持政策,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39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1526号)、《河西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意见》(津西委〔201526号),以及国家、我市以及我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挂牌的资金。

笫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办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区金融办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

(二)区金融办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与区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审核认定企业提出的专项资金申请,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对企业提出市级政策部分相关的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并将情况上报市金融局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笫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在河西区,行业范围属国家当前鼓励扶持的企业,具体范围和条件如下:

(一)对依法设立并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完成股份制改造(以下简称:“改制”)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支持条件为:企业完成改制时存续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

(二)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A板主板、A板成长版或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助50万元。支持条件为:企业挂牌时存续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三)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50万元。

(四)对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五)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六)对重组我市上市公司的本地重组企业,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区的本地重组企业,完成重组后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本地重组企业指通过借壳上市实现上市目标的本区企业。

(七)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享受补助的企业,在上述三个市场转板挂牌的,不再予以支持。

(八)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享受补助的企业,如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给予上市补助时扣除已享受的挂牌补助。

笫五条  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后续发展,原则上应安排部分专款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六条  企业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改制服务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金融办报备,区金融办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局报备,作为企业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必要条件。企业完成改制、挂牌、报会、上市、重组等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向区金融办提交补助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

笫七条  区金融办负责对企业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并于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将审核结果上报市金融局。区金融办于每月15日前将认定结果及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函告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区金融办认定结果,于每月月底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直接拨付相关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区金融办按照支持范围的规定和市区两级政策,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自评。区金融办和区财政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价,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实施跟踪和监管。

第九条  相关企业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条  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在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jhexi.gov.cn)公开以下信息:

(一)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

(二)每批改制、挂牌、报会、上市、重组企业认定后20工作日内,公开认定结果及补助金额。

(三)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后20工作日内,公开评价、检查结果。

(四)专项资金有关投诉事项处理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处理投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8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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