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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办法】佛山市食品安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10-14 09:36:03  来源:网友投稿

食品安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全市食品安全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佛山市食品安全和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有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办法】佛山市食品安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食药办法】佛山市食品安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


食品安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食品安全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佛山市食品安全和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有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生产企业、加工企业、物流企业、经营企业(以下简称食品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档案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和监督管理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票据、音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监管部门)是指对食品企业进行全方位监管的政府有关部门,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农业行政、经济和信息化、海洋与渔业、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第五条 食品安全档案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食品监管部门对各食品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质量检测等形成的文件材料;二是食品企业自身形成,即在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等环节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三是食品采购、销售、进出口以及消费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 食品安全档案建档涵盖的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第七条 食品安全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监管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

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形成的有关监督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管理性文件材料

1)食品安全生产、加工、流通、经营、消费环节等各项工作制度。

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材料。

3)抽样检验的实施方案、检验结果等材料。

4)对食品企业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件材料(或者其复印件)。

5)食品量化级别的确定及其评定记录。

6)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企业公告及曝光情况。

7)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处罚等材料,事故报告、事故评估、应急处置措施等。

2.行政许可、审批等材料

食品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许可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二)食品企业形成的文件材料

1.管理制度。包括食品企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台账登记、索证索票制度;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不合格品管理、食品标识标注、销售台账、不安全食品召回、消费者投诉受理等管理制度。

2.证件材料。包括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证书、商标注册材料,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标签、说明书、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健康、培训材料,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食品企业信用登记评价材料等。

3.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条码验证留存联等。如,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调味品等的采购申请单、进货台帐、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4.食品企业生产记录。如,生产关键控制点操作记录,生产操作记录,卫生清理、消毒记录,产品防护抽查记录,过程检验记录等。

5.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如,出厂食品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6.食品企业自检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记录。

7.食品进口、出口记录。食品企业进口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出口食品的通关证明等。如,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8.食品事故处理材料。食品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形成的报告、召回记录、处理结果等材料

9.食品生产的食品安全标准,含国家、地方和企业标准。

(三)农产品种植类企业、水产养殖类企业、食品加工类企业、食品流通类企业、餐饮类企业食品安全档案及小作坊食品集中加工点食品监管档案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见附件16

第八条 监管部门和食品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对本部门、本企业食品安全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或者分级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 监管部门形成的食品安全档案的整理方法与机关文书档案或专业档案的整理方法一致,以件或以卷(含单卷形式或子母卷形式)为归档单位,每年630日以前,相关职能处(科)室将整理好的上一年度形成的食品安全档案向机关综合档案室移交归档。支持和鼓励建立电子监管信用档案。

第十条 食品企业形成的食品安全档案,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食品企业形成材料的类别顺序,分门别类,区分年度进行整理。每年630日以前,相关业务部门将上一年度形成的食品安全档案向本企业综合档案室移交归档。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一)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食品安全档案的;

(二)明知所保存的食品安全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三)食品安全专、兼职档案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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