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民政制度】佛山市南海区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

时间:2023-10-14 08:45:03  来源:网友投稿

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规范我区烈士申报审核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粤办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制度】佛山市南海区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供大家参考。

【民政制度】佛山市南海区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


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规范我区烈士申报审核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5506号)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佛府办函〔201658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申报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规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查评定。

第三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烈士评定申报材料和申报对象死难情节的真实性、准确性负首要责任,应组织人员对申报人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烈士评定规定进行审核,对申报对象的死难情节进行现场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向区人民政府申报评定烈士的,须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镇长(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审议讨论,确实符合烈士评定规定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发上报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向区人民政府申报评定烈士前,除涉及国家秘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条 区民政局负责烈士评定申报材料初审工作,对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把关,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审核,核实申报对象死难情节的真实性、准确性,出具初审意见。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小组,负责对区民政局提出的烈士评定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工作小组由区委办(区府办)联系民政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区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分管领导为成员。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并经工作小组组长同意,可相应增加其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由区民政局承担,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个联络科(室)和1名联络人员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条 烈士评定区级联合审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初核。区民政局对各镇(街道)上报的烈士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包括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现场复核。对情节复杂的,由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召集区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共同开展现场复核,并经集体研究提出初核意见。

(二)复核。区民政局召开局务会议对初核意见进行集中讨论,详细听取初核情况汇报,认为初核工作程序合规、事实清楚、合法合规的,可将初核意见提交区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小组。否则,应进一步完善后再次召开局务会议讨论。

(三)联合审核。召开区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小组会议对区民政局提交的复核意见进行联合审核,提出意见。

第八条  区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每个成员单位1票,组长、副组长不参与投票),由区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通过填写《佛山市南海区区级烈士评定联合审核票决表》进行票决。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与投票数2/3,工作小组出具同意意见。否则,退回区民政局重新核报。区民政局将重核意见报区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小组进行再次票决,如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与投票数2/3,区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小组出具同意意见,如仍未超过应参与投票数2/3的,区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小组出具不同意意见。

区民政局根据区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小组最终审核意见形成评定烈士的审查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区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小组审核意见及票决情况;(二)区民政局复核工作情况报告;(三)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评定烈士的请示文件;(四)申报人提供的全部申报材料。对确实符合烈士评定规定的,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原则上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

第十条 在《烈士褒扬条例》颁布实施前牺牲的人员,其烈士评定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烈士评定工作实行问责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死难情节证明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级烈士申报联合审核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按佛府办函〔2016583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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