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区节约用水奖惩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和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内,对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绍兴市区节约用水奖惩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绍兴市区节约用水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内,对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工作中节水成绩突出,节水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以及对违反节约用水有关规定,造成用水浪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用水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四条在节约用水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
在节水技术推广使用和单位节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表彰奖励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 严格执行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重视节约用水工作, 有健全的节水管理规章制度,经常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群体节水意识强,形成了节约用水氛围;
(二)建立了用水统计制度和节约用水管理档案, 用水计量设施齐全,用水台帐准确完整、真实可信;
(三)定期进行单位内部用水检查、考核、评比,实行用水巡查制度,并坚持按制度实施;
(四)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全面实施水平衡测试中确定的节水措施,制定了本单位节约用水的计划;
(五)大力推广节水型工艺,使用节水型设施,实行一水多用、循环利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万元产值耗水量和单位产品耗水量低于同行业用水标准;
(六)广泛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单位内部不使用非节水器具,无跑、冒、滴、漏现象;
(七)在生产、生活用水过程中重视节水科研工作并达到显著节水效果的;
(八)非居民计划用水户在用水要素未下降的情况下,通过节水措施,年度用水量低于核定的用水计划,且节水数量较大的;
(九)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含水费、加价水费)、污水处理费;
(十)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上报用水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和用水节水统计数据报表。
第六条表彰奖励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节约用水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
(二)对所在单位节水氛围的形成、节水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各项节约用水措施的落实等方面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三)在节约用水新工艺、新方法以及新技术的科研、推广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节水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显著。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规定进行处罚:
(一)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用水户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用水户未申报用水计划(含变更计划)的;
(二)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不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的;
(三)城市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用水户的供(用)水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未及时进行维修和改造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评估或者经评估、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又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五)日洗机动车规模50辆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的;
(六)对用水户水费实行包费制的;
(七)用水户拒不缴纳水费的。
第九条 非居民用水户拒绝提供报表和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表、资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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